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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张艳法官的文章,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
我最近代理的一个养老待遇损失案子,法院把劳动者在超过退休年龄后补缴和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为是享受了养老待遇,明显的错误,现在提起了二审。将来如果维持原判,必将提起再审。
张法官文章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性定位、低保障性看,其不具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不能满足养老需求。因此,将《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限缩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方与立法目的和精神相符。
一句话说: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不属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城乡居民养老 #基本金#养老保险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