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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男子夫妻委托侄女卖房,中介带看后,跟买家签了合同,成交价158万。买卖

四川成都,男子夫妻委托侄女卖房,中介带看后,跟买家签了合同,成交价158万。买卖双方各付1%的中介费。签约次日,买家提出房子产权证还没办理,要求解除合同,中介同意解约,并退还中介费。可没想到,12天后,房东和买家撇开中介,悄悄签约。3 年后,中介得知此事,认为买卖双方跳单,起诉主张合计 3 万余元中介费,法院判了。

事情进入法院后,余某、廖某先提出一个关键问题。2021年4月,办理挂牌事务的是侄女杨某,余某、廖某认为合同不是夫妻二人亲笔所签,中介不该向夫妻二人主张费用。

法院没有只看签字是谁写的。杨某掌握邛崃市这套房屋的挂牌信息、入户密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

2022年1月3日,杨某又代余某、廖某与买方牟某办理签约。成都中院二审认为,经纪公司有理由相信杨某取得产权人授权,杨某的代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另一个争议是,第一次合同2022年1月4日解除,第二份合同1月16日签订,中介直到2025年才发现房屋已经成交。

余某、廖某和牟某据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第二次签约属于私下进行,当时权属登记也没有让中介及时发现交易,中介知道权益受损的时间应从2025年实际发现时计算,因此起诉没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类似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处理过另一种情形。2008年,上海一套房屋同时交给多家中介销售。10月22日,已有中介带陶德华看房,11月23日,另一家公司带陶德华妻子曹某某看房。

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同一套房,中原公司报价165万元,另一家中介报价145万元。11月30日,陶德华最终通过后者以138万元成交,并支付1.38万元佣金。

上海二中院2009年9月4日终审认为,房源本就由多家中介公开提供,陶德华通过独立渠道获得信息并选择报价更低的中介,不属于利用中原公司的交易机会。该案后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指导案例1号。

广州还有一宗方向相反的案件。王女士把一套别墅交给中介独家包销,期限为2021年12月1日至31日,约定实售价不低于1550万元。

中介两次带梁先生看房,并安排双方见面谈价。到12月28日,梁先生出价1500万元,王女士未接受。

2022年1月7日,梁先生向中介表示不买;1月25日,王女士又说价格要提到1600万元以上。可到1月26日,王女士和梁先生却自行签订930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

广州法院结合此前的接触、谈价、成交时间和证据情况,认定双方继续利用了原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最终判买卖双方各支付11万元中介服务费。

回到成都这套房,判断也落在同一条线上。牟某与余某、廖某第二次签约距离解约只有12天,房屋没变,交易双方没变,157.2万元的成交价只比第一次少8000元,付款金额和时间也高度接近。余某、廖某和牟某又没有证明第二次交易来自其他独立渠道。

成都中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构成跳单。不过,经纪公司没有完整参与最终签约和过户,法院结合实际服务程度,将中介费按原约定标准的50%计算,余某、廖某一方和牟某一方各支付7860元。

三个案件放在一起看,边界就清楚了。法律保护中介已经完成的带看、撮合和交易机会,也允许买方在存在多个独立信息来源时选择其他中介。

是否跳单,关键不在谁先带看,而在最后成交有没有继续利用前一家中介已经形成的交易条件和磋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