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骑行圈大瓜:22天,他如何撬走别人的准新娘?
最近南宁骑行圈炸了锅。一个39岁的已婚男人,外号“鸟哥”,大圣车队的老成员,孩子都上小学了。可他在车队里从不提自己有老婆孩子,别人问起来就含糊过去,时间一长,大家都以为他单身。
女方刚加入车队,鸟哥就开始行动了。先是借着“教调车、带认路”的名义接近她,然后每次夜骑结束都说“顺路”送她回家。未婚夫后来核对定位才发现,鸟哥住城北,女方住城南,所谓顺路,每次都是反方向绕十几公里。再后来,夜骑聚餐喝酒,鸟哥每次都坐女方旁边,回去微信接着问候,送骑行水壶、手套,东西不贵,但架不住天天来。
22天。一个完整的情绪投喂周期。婚房装好了,请柬挑完了,女方跟鸟哥走到了一起。
未婚夫其实早就发现了不对劲。他顺着骑行打卡记录核对了定位,知道了。但他没摊牌。婚房装好了,几年感情砸进去了,他舍不得。直到最后忍无可忍,把聊天记录和定位截图全晒到了网上。
网上骂声一片。骂女方人品有问题,骂鸟哥明知人家有婚约还往上凑。有人说未婚夫该庆幸,婚前看清一个人,总比婚后踩坑强。
这些话都对,但漏了一件很要命的事。未婚夫晒聊天记录这个动作,解气是真解气,但法律风险也是真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写得明明白白: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拍摄、窥视、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一对一”的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属于“私密信息”,属于“通信秘密”的范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德良教授的分析是: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刺探、公开聊天记录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
这不只是理论。湖北大一学生李某被黄某追求遭拒,黄某把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李某的联系方式、姓名一起发到网上,控诉李某是“渣女”。李某在学校被人指指点点,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黄某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福州还有一起案子,小林分手后在微博上发前男友小陈的相关信息,法院判小林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保留3日,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违约金共计7000元。法院对这类分手后通过网络发泄私愤、泄露隐私的行为持否定立场。
有人会说,曝光出轨不算侵权吧,法院不是有支持配偶曝光出轨的判例吗。确实有。湖南某法院审理过一起案子,丈夫赵长伟将妻子出轨的聊天记录发布至亲属群,又实名向妻子工作单位投诉。妻子起诉侵犯名誉权。法院认为,赵长伟的行为属于精神受刺激后的正常反应,情有可原,过激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尚未达到严重扩散的程度,不构成侵权。
但这个案子的关键细节在于两点。第一,赵长伟和徐畅是合法登记的夫妻,不是未婚情侣。第二,赵长伟只把聊天记录发到了亲属群,传播范围极其有限。法院放松侵权认定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加上传播范围的克制。
南宁这个事件里,未婚夫和女方没领证,法律上的关系跟赵长伟案完全不同。传播范围更不一样。赵长伟发的是亲属群,几百人顶天了。未婚夫把聊天记录和定位截图晒到网上,传播量级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判断这类行为的性质,要看传播范围、目的和内容。如果传播范围过大、涉及私密信息过多,侵权的可能性就大幅上升。
还有一层更隐蔽的。定位截图包含的是女方的行踪轨迹信息。行踪轨迹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格保护。未婚夫晒定位截图,等于把女方什么时间去了哪里、停留多久全曝光了。这个侵权风险比聊天记录还大。
说实话,我写这件事不是替谁开脱。鸟哥已婚装单身,22天撬走别人准新娘,这事搁谁身上都气得慌。女方在婚房装好、请柬挑完的情况下跟别人走,也确实伤人。未婚夫几年的感情和真金白银砸进去,最后落这么个结果,换谁都咽不下这口气。
但我想说的是另一层。感情里的账,法律算不清。未婚夫晒聊天记录那一刻,他觉得自己在讨公道。可法律不看谁先背叛谁,它看的是你的手段越没越界。他本来是有理的那一方,可一旦传播范围失控,涉及私密信息过多,他就从受害者变成了侵权者。这大概是最让人难受的地方——你被伤害了,可你用自己的方式反击,反而把自己搭进去了。
我见过太多类似的例子。分手后曝光聊天记录、发对方照片、公开隐私,一开始都是想讨个说法,最后却要赔钱道歉。不是说被伤害了就得忍气吞声,而是说,有些路走不通。该走的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该断的关系干脆断掉。用别人的错来惩罚自己,不值当。
这事到这儿,你怎么看?如果是你,会怎么处理这种局面?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