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尝禁果的代价!”山东,一16岁男子和14女子在短视频平台上认识,俩人确立恋爱关系,没过多久,俩人见面,男子强行侵犯了女子,女子家人报警,男子承认和女子发生了关系,随后,男子被送上法院,他翻供了,说俩人是恋爱关系,纯属自愿,不构成 强 奸 罪,一审判他3年,男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判了!
2025年4月,16岁的常某和14岁的岩某在短视频平台上认识了。
俩人聊天,发现非常投缘,他们相见恨晚,没过几天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4月7日,两人约好在步行街见面,岩某年幼天真,欢天喜地跑去和常某见面。
可没想到,常某把她领到了一个小区的房间,强行和14岁的岩某发 生 了 关系。
岩某家人不见了女儿,他们心里着急,急急忙忙到处找寻,当天上午,岩某家人找到了他们。
家长一问,俩人承认发生了x 关系!家长被惊呆了,岩某当时才14岁半,还在上学。
而常某生于2008年6月,案发时已经年满16岁,是当地一个店铺的学徒工。
家长悲痛欲绝,立刻报警,警方将常某带走询问,经过调查,常某被提起公诉,案子到了法院的庭审阶段。
可没想到,之前常某明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可他到了法院直接翻供了。
他的辩护律师说了,没证据证明常某是违背了妇女意志,他对岩某没有 暴 力 胁迫,两人是基于恋爱关系,这才自愿发生了关系。
只是后来被家长发现了,女方是迫于家长的压力 才改口说是被强 奸了。
但法院没采信这个说法,一审认为,常某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可信度低。
虽然证据有些瑕疵,但并不影响对他的定罪,岩某虽然对部分细节前后说法不一致,但对被强 奸 的核心事实前后基本一致。
而且案发时自然及时,也是岩某家人询问后报的警,这就排除了诬告陷害的可能。
并且,经过鉴定,岩某 精 神 和智力正常,如果不是她的亲身经历,根本就编不出事情的细节。
2025年11月26日,一审判常某 强 奸 罪成立,判决有期徒刑3年。
常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常某和家属还是不服,继续申诉,2026年9月15日,中院认为,侦查程序合法,定罪没有问题,驳回了常某和家人的申诉
但常某家属表示,还要继续向高院申诉。
有人说了,看了经过,客观上两个小青年是在谈恋爱的,女方被父母发现后迫于压力才说是被迫发生关系。
如果是 强 奸,女方身上不可能不留下挣扎的痕迹,明显的证据不足!
也有人说,俩人认识才几天,这就是妥妥的 强 奸 案,很多不良少年就是这样骗未成年少女的, 所以判 强 奸 罪不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怕双方是恋爱关系,只要行为发生时,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就完全符合 强 奸 罪的构成要件。
而且恋爱关系从来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
常某到案初期已经主动供述了相关事实,后续又翻供说双方发生关系纯属自愿,但他拿不出证据支撑这个说法。
被害人岩某对案件事实陈述稳定,细节描述符合未成年人的认知逻辑。
结合案发后第一时间由家长陪同报警的时间线,已经排除了事后诬告的合理怀疑。
很多人以为,没有明显伤痕就不算被强行侵犯,这是完全错误的,强 奸 罪里的暴力、胁迫不要求必须造成明显外伤。
哪怕是利用被害人涉世未深、不敢反抗的状态,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
16岁的把刚满14岁的在校少女带至封闭房间内发生关系,本身就处在力量不对等的场景里。
因此法院判决,常某 强 奸 罪成立,判有期徒刑3年。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