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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七旬老人遭殴打致轻伤一级,警方“以调代刑”两年后刑事立案,责任民警被诫勉谈话

重庆七旬老人遭殴打致轻伤一级,警方“以调代刑”两年后刑事立案,责任民警被诫勉谈话,家属质疑处理过轻

买菜排队,多大点事。2024年6月2号,重庆高新区一个果蔬店里,七旬的冉大爷就因为结账排个队,跟一个李姓女子拌了几句嘴。接下来发生的事,让人后背发凉。李姓女子的丈夫和儿子冲上来,一家三口围着老人动手。冉大爷被踢倒在地,四根肋骨断了——左侧第8到第10根,右侧第5根。

法医鉴定写得明明白白:轻伤一级。

轻伤一级是个什么概念。法律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就够得上刑事立案,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根肋骨骨折,放在一个七十多岁老人身上,那不是擦破点皮,那是要命的伤。老人身体底子本来就薄,骨头脆,恢复慢,这一顿打毁掉的不只是几根骨头,是老人后半辈子的安稳日子。

可接下来警方的操作,让人开了眼。2024年7月29号鉴定书出来,轻伤一级白纸黑字。8月8号,办案民警沈某某把冉大爷的儿子冉林波叫过去协商。

冉林波当场表态,不谈,要求刑事立案。录音里民警的回应是:“今天可能不得行哦。”冉林波说按程序操作,对方撂下一句:“你要怎么操作就怎么操作,我们知道怎么操作。”

这句话听着轻飘飘,分量却重得吓人。

8月16号,双方签了治安调解协议书。龚某赔了八万块,冉大爷家属放弃追究刑事责任。案子就这么结了。一个轻伤一级的故意伤害案,被当成治安纠纷调解掉,赔点钱,写张纸,刑事追责一笔勾销。

这就是“以调代刑”。刑事案件降格成治安案件,法律红线被一纸调解协议盖住了。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说得很清楚,检察机关在监督办案中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问题。

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直接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立案。白纸黑字的规矩摆在那里,办案民警不可能不知道。

冉林波不接受。他开始信访,开始举报。这一跑就是两年多。两年里,老人拖着断过肋骨的身体,儿子一遍遍跑部门、递材料、等回复。打人那一家三口呢,赔了八万块,安安稳稳过日子,没有任何刑事追责。那八万块,买断了一个老人四根肋骨的代价,买断了一个刑事案件。

2026年9月4号,案子终于刑事立案了。从案发到立案,整整两年零三个月。两年多的时间里,打人者逍遥法外,受害者的儿子四处奔走。迟来的立案,靠的不是执法机关主动纠错,靠的是一个普通人不服输地死磕。如果没有冉林波两年多的坚持,这个案子大概率就烂在治安卷宗里了。

更让人堵心的是对民警的处理。公安督察审计部门认定两名办案民警存在“有案不立、降格办案、以调代刑”的执法过错。处理结果是: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责令写书面检查。

全是内部处理,全是轻拿轻放。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写得很清楚,对应当立案的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诫勉谈话是个什么级别,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情节轻微、符合条件的,可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免予或不予政务处分。说白了,诫勉谈话在处分体系里排在最末档,连警告都算不上。

一个七旬老人被打断四根肋骨,该立案不立案,案子压了两年多,就落个诫勉谈话。这不是处理,这是打招呼。执法人员犯了错,代价是写份检查、取消个评优资格,连工资都不影响。那老百姓被打断了骨头,找谁说理去。

冉林波问了一个很直接的问题:办案民警“以调代刑”背后,有没有利益输送。这个问题不是无理取闹。一个轻伤一级的案子,按正常程序走,刑事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起诉、判刑,打人者是要坐牢的。走调解,赔八万块,事情翻篇。赔偿金额是八万,刑事追责被免,这中间的落差,谁看了都会多想。

冉大爷的案子刑事立案了,这是第一步。立案之后,侦查能不能查到实处,打人者会不会真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会不会依法起诉,法院怎么判,每一步都得盯着。那些“以调代刑”的民警,诫勉谈话之外还有没有更严肃的追责,也得有个说法。冉林波要求公开彻查利益输送的诉求,不能敷衍了事。

法律不是橡皮筋,不能想拉多长拉多长。四根肋骨断了就是断了,轻伤一级就是轻伤一级,这不是调解能抹平的。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在菜市场排队买菜,被打断肋骨,两年多等不来一个刑事立案。这个代价,不该由受害者来付。

信息来源:老人遭殴打,警方“以调代刑”两年后立案,家属质疑警员处分过轻-ZAKER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