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6日,重庆。一声枪响,结束了一个人罪恶的一生。他就是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的原副总队长罗力,一个曾经风光无限、如今遗臭万年的“缉毒先锋”。谁能想到,抓了一辈子毒贩的警察,最后竟然栽在了“毒”字上?
罗力1986年参加工作,长期在缉毒一线办案。按公开信息,他参与侦破毒品案件2000多宗,立功受奖30余次,后来还担任过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副总队长。
这样的履历,足以让他成为同事眼中的业务骨干,也容易让外界形成一种信任。谁会想到,表面上不断追查毒品犯罪的警察,后来竟成了毒贩寻找的保护伞?
从2005年开始,罗力利用职务便利,为毒贩通风报信,帮助他们规避警方打击,还向对方提供所谓的建议和门路。毒贩也没有白白接受帮助,前后送给罗力120万元好处费。
这笔钱的性质很清楚,它不是正常收入,也不是办案奖励,而是利用警察身份换来的利益。
更严重的是,罗力还曾拿出40万元,行贿当时的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希望通过送钱为自己的升迁铺路。一个本该查处违法行为的人,却反过来用违法方式经营自己的职位,这一步迈出去,警服就不再是责任,而成了遮挡问题的外衣。
可事情还不止于收钱和通风报信。
2001年8月,张颢掌握了罗力的一些把柄,并以此要挟他参与贩毒。罗力担心事情败露,害怕名声、职位和前途受到影响,竟然没有选择报告情况,而是动了杀人灭口的念头。
随后,他暗中授意毒枭敖兴满除掉张颢。
2002年7月13日凌晨,敖兴满带人向张颢连开3枪,张颢倒在血泊中。一个执法人员,最终成了命案背后的推动者,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贪腐问题,而是对法律底线的直接践踏。
为什么有人在第一次收钱时没有停下来?因为侥幸一旦得到回报,下一次违规就会更容易。
从收受好处,到帮助逃避打击,再到用金钱换取升迁,最后牵涉命案,罗力的问题并不是突然发生,而是一层层累积起来的。每一次伸手、每一次通风报信、每一次利用权力,实际上都在把他推向更危险的位置。
2009年,重庆开展打黑行动,有人举报罗力是毒贩背后的保护伞。随着调查推进,他长期隐藏的问题逐渐暴露。同年9月,罗力落网。
落网之后,曾经的荣誉无法替他抵罪,过去的办案数量也无法抵消后来的犯罪。立过多少功,不代表可以少担多少责,职位有多高,也不意味着能够站在法律之外。
2011年1月31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罗力死刑。2012年1月6日,他被执行死刑。
从时间线看,这起案件有几个节点不能忽略。2001年发生命案,2002年张颢被枪杀,2005年罗力开始被指控持续利用职权收钱办事,2009年被举报并落网,2011年判处死刑,2012年执行。每一个年份背后,都是一次选择,也都是一次继续往下走的结果。
类似案件并不只出现在公安系统。
200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等罪被执行死刑。药品审批关系到群众用药安全,掌握审批权的人一旦把权力换成金钱,影响就可能超出个人利益,波及整个行业。
2013年,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同案件的事实、情节和判决结果并不一样,法律也会根据证据和责任作出区分。可相同的一点是,权力一旦脱离监督,岗位就可能从服务公共利益的工具,变成谋取私利的筹码。
这也说明,不能因为某个干部过去有成绩,就对后来出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绩需要肯定,违法同样需要追责,两件事不能互相抵消。
有人可能会问,罗力办过2000多宗毒品案件,立过30多次功,为什么没有早点被发现?
这正是监督必须存在的原因。专业能力强、熟悉办案流程、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如果同时开始违法,危害往往比普通犯罪更大。他知道检查怎么进行,也知道案件哪里容易出现漏洞,更清楚哪些人能够帮他掩盖问题。
所以,监督不能只靠个人自觉,也不能只看履历和奖章。执法权需要留痕,关键环节需要复核,异常收入需要核查,办案关系和利益往来也要接受审查。只有让权力始终处在规则里,才不会出现一边抓人立功,一边给犯罪分子报信的荒唐局面。
罗力案留下的记忆,不只是一个警察从功臣变成罪犯,更是一个现实提醒,身份越特殊,手里的权力越大,越不能把过去的贡献当成未来违法的护身符。
警徽代表职责,不代表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一个人曾经抓过多少毒贩,就改变对他犯罪行为的判断。
罗力最后走到枪口前,早已不是某一次失误造成的结果,而是一次次越过底线之后,形成的必然代价。行使公权力的人,真正要守住的不是名声,而是规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