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46岁有妇之夫,跟一名24岁年轻女子搞到一起。为讨她高兴,转了十万,又花两万六买了金首饰。女子知道他有家庭,财和礼照收不误。可谁想到,两人谈了一段时间恋爱,男子一翻脸,拽着自己老婆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她把钱和首饰悉数退回。法院判了!
家有贤妻,外有产业,四十六岁王某本该安稳度日。可他偏不,没有责任心,在外最爱寻欢作乐。
正盘算着,机会竟不请自来。某会所内,他跟一帮朋友推杯换盏,不多时,一名女子闯入了他的目光。
女子年轻貌美,举止撩人。王某当即上前搭话,一来二去,两人算是结识了。
交往后,王某得知这名女子姓罗。罗某不温不火,始终和他保持距离。王某急了,为讨好她,不断给她转钱。
转账中不乏“1314”“520”等特殊数字,罗某依旧没有动心。可王某却无奈,只好狠心买了26000元的金首饰送给她。
首饰到手,罗某乐得合不拢嘴。她心里清楚王某是有家室的人,可还是不管不顾,跟他有了婚外之情
随着交往深入,王某不断给罗某转账。到最后零零总总一算,不知不觉竟给了10多万元。
钱花出去,王某肉疼,可又没别的法子。只要不转,罗某冷着脸不搭理他。
说到底,他心里跟明镜似的,只是拿钱供着罗某,无非是权且应付的招数罢了。
当务之急,无论如何先将人弄到手。至于往后的事,等真出了问题,再慢慢计较不迟。
果然不出所料,相处久了,两人矛盾渐渐浮出水面,动不动吵得不可开交,隔三差五干一仗。
吵架的内容无非就是,钱都花了,你就得听我的,老老实实守着我一个,别跟旁人瞎搭话。
罗某越想越不服气,你算老几?花那么仨瓜俩枣的,还想把我管得死死的?我爱怎么着就怎么着,跟他八竿子打不着。
此后,二人嫌隙愈深,终究分道扬镳。罗某不再搭理他。
王某这口气咽不下,凭啥钱花了人还没了?
既然掰了,她也该钱全还回来,一个子儿不能少。
回家后,他一五一十跟老婆交代了。老婆一听炸了,那是咱俩的钱,你居然拿去给别的女人?必须让罗某全退回来!
二人随后将罗某告上法庭,主张追回十万块钱的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她把王某送的金首饰也一并退回来。
有网友表示:罗某这不是明知故犯吗?人家有老婆有家庭,她非往上贴。现在闹掰了被人告,这不是活该是什么?
还有网友替罗某鸣不平:这男的也太不地道了吧?一转脸就让人家把钱全退回去。要我说,这事他就一点错没有?
法院既没按原告说的判决,也没向着罗某说话,而是先耐着性子,把一笔笔转账从头到尾理了个明白。
在法院看来,“520”之类的特殊数额,不过是王某维系感情花销,属于赠与性质,自然不必退还。
经核算,法院判罗某,返还王某六万元,此前收受的金饰原物奉还。
如果无法返还实物,则折价抵偿。至于王某要求悉数返还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认定无效、遭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由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各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之责。
王某私下给罗某转了十万块,还送了价值两万六的黄金首饰,没让妻子知道。
法院认为,这种赠与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判定无效。
罗某自王某处所得之财,本应悉数返还。
不过,法院没判全部退回,而“520”“1314”小额特殊转账,法院给摘出去了,只让罗某退还六万,外加黄金首饰。
究其原因,罗某在明知对方已有家室的情况下,仍收受大额赠与,自身存在过错,理应返还超出恋爱范畴的不当得利。
鉴于王某主动实施不法赠与过错一方,法院对本人返还请求驳回,以免从自身违法行为中攫取利益。
这么判,一来护住了原配,财产权益不能任由侵害,二没让王某把锅全甩给罗某一个人背。
对此,你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