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90岁大爷从公交车后门下来,在车门旁边站了几秒,车门突然关闭,一下把大爷刮倒,大爷被送往医院,经过检查,大爷被摔骨折,十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钱,还要受疼受罪,大爷气愤难当,一纸诉状把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6.6万,保险公司急了:老人已经下车,没有及时走开,自身也有过错,应该自负一半责任!
陈大爷已经九90多岁,别看他高龄,可他身体特好,他有事儿没事儿,就会出去逛逛。
可没想到,尽管如此,他毕竟还是上了年纪,他行走之时,还是没有年轻人的利索,走走停停,就是他的平时状态。
一年多前,陈大爷看天气不错,他想外出,就上了公交车找座位坐下。
他坐在窗边,一路看景,别提心里有多么的舒服,不大功夫,到了他要去的站点,公交车缓缓进站停下。
陈大爷起身走到了后面,他慢慢下车,到了车下,他没立刻抬腿离开。
他稍作停留,在公交车门边站了几秒,刚想离开时,驾驶员突然把公交车后门关闭。
万万没有想到,就在这瞬间,车门刮到了站立的陈大爷,陈大爷身子失去了平衡,扑通一声就摔倒在地上。
他顿时疼的起不来了,很快就被送到了医院,经过检查,医生发现,陈大爷右股骨粗隆间粉碎骨折。
经过鉴定,陈大爷的伤势构成了十级伤残,他躺在床上,不能动了。
他一边着急,一边难受,这回可好,好长时间他都不能再出门了。
他住在医院,医疗费花了不少,还要日日忍着疼痛,每天都在病床上煎熬。
大爷想要赔偿,自己不能就这么白给摔了,按理来说,谁把他碰倒就该谁赔。
可经过协商,根本就谈不到一块,陈大爷急了,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还有承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赔16.6万。
这其中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还有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算到一起,就是16.6万余元。
可保险公司认为,陈大爷本身有错,他既然已经下车,就该立刻离开,可他偏偏没走,还在原地停留,这才导致他被车门刮倒,他也有错,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
可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发现陈大爷下车后仅停留了数秒,根本就是正常动作,是下车后的合理延续。
而且,陈大爷已经90多岁,已是高龄老人,本身就是动作迟缓。
不能苛求一位90岁的老人和年轻人一样动作敏捷。
明明是驾驶员没能及时观察,没及时提醒,也没等确认乘客下车后安全了再关车门,这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陈大爷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陈大爷16.3万。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90岁的陈大爷下车之后,在车门边站了短短数秒,属于下车动作的合理延续,完全算不上故意或重大过失。
保险公司把老人年纪大、动作慢当成老人的自身过错,这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高龄老人行动迟缓,是自然生理特征,并不是老人在主观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公交车作为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本来就该对老年乘客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驾驶员在关门之前,应仔细观察,确认周边没人再操作关门,本来就是驾驶员最基本的操作规范。
驾驶员没确认乘客安全,就贸然关门,直接导致老人被刮倒摔成十级伤残,完全符合承运人侵权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公交方承担全部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陈大爷16.3万。
给全体公交车驾驶员提个醒,遇高岭老人上下车必需小心操作才行!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