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姓公不姓私,社会主义姓公不姓私,那些热衷于搞私有化的无疑都是假共产党,假社会主义。 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公有制才能保证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才能真真正正地为人民服务。
中央曾公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一边允许非国有资本通过入股、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方式进入国企,一边要求公开交易、严格程序、强化审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同一份文件里,资本可以混合,全民财产却不能趁混合之机悄悄进了少数人的口袋。
如果把“公”简单理解成所有企业都必须百分之百国有,这份文件很难解释。它没有把民间资本挡在门外,却把侵吞、输送、低价处置国有资产列入重点防范范围。国务院随后专门发文强调,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监管对象包括内部人控制、权力缺乏制约以及国有资产流失。
这条制度界线在1997年已经写得相当清楚。
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地方: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这个判断看的是全国经济结构和控制力,并不要求每个地区、每个行业、每家企业都保持同一种产权形式。
报告还明确,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往前十年,中国还没有把私营经济放到今天的位置。
1988年宪法修正案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当时给它的身份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再度修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进入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位置随之发生变化。
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却没有从宪法中退出。
现行宪法第六条仍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七条继续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两种规定被放在同一部宪法、相邻条文中。
因此,“公”的制度含义并没有缩成“企业只能有一种所有制”。
国有资本要守住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公共服务和重大基础能力的部分;全民所有的资产进入交易、重组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还要经过估值、监管、审计和责任追究。
与此同时,法律允许私人资本经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也允许它依法进入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可以出现多种形式,公共资产却不能被掌握权力的人借改革据为己有。2015年的国企改革文件把这两件事同时写得很具体。
共产党自身的“公”,又是另一道约束。
1944年9月,毛主席在张思德追悼会上发表《为人民服务》。
到1945年七大,“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被正式写进党章。七大党章要求党员理解党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倾听群众呼声。今天的党章仍规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这套规定约束的是党员怎样使用权力、党把什么利益放在前面。
一个党员如果借国企改制、产权交易或者公共权力为自己和特定关系人输送全民资产,触碰的就不只是企业经营方式,还包括党章关于私利和特权的限制,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划出的边界。至于一家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仅凭私人产权这一点,现行制度并没有把它排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外。
2025年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把这层关系写得更直接。
法律一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一面规定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守法经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到2026年的“十五五”规划,这种安排仍没有改变。
规划同一章中,前一节要求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使国有资本进一步向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公共服务和战略领域集中;紧接着下一节要求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推动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企业公平开放。
于是,一条持续几十年的线索落在了很具体的地方:关系全民共同利益的国有资产有人监管,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保持控制力,党员不得利用权力谋取规定之外的私利;与此同时,私人资本在法律范围内经营、投资和竞争,也被放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之内。
那份国企改革文件因此留下了一道很清楚的界线。非国有资本可以走进国企股东名册,国有资本也可以进入非国有企业;但全民财产一旦在暗箱交易里变成个人财富,审计、监管和追责就会跟着进场。
那几张产权交易表格上,“公”与“私”的分界,落在了资产究竟属于谁、权力究竟替谁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