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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教育评价改革规定,面向少数学校的选调生计划,以及事业单位招录限定毕业院校

按照国家教育评价改革规定,面向少数学校的选调生计划,以及事业单位招录限定毕业院校(包括所谓的第一学历)、学习方式的做法,都应该清理。这些做法与政策与改革要求不符。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

——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改变人才“高消费”状况,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良好局面。

——促进人岗相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要按照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条件、确定学历层次,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

显然,定向选调生招录限定少数985、211高校,或指定的地方重点高校,以及部分地方事业单位招录直接划定仅限双一流高校毕业生,甚至限定求学路径、要求考生毕业院校在大学排行榜达到一定位次,这类做法,是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相冲突——这一方案的要求非常明晰,不存在歧义空间。

为此,落实教育评价改革,就必须清理这类“唯学历、唯名校”的招聘条款,对直接明确毕业院校范围的选调生计划明确叫停;对招聘公告里直接限定“双一流”、限定高校排行榜位次的招录做法严肃查处。

如果国家出台教育评价改革的方案,而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环节,依然存在抬高学历门槛、限定毕业院校出身的现象,就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对此,应当强化督查,对这类违规招录行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地方和部门的责任,保障改革政策落地。

不能简单地认为,机关单位面向名校毕业生招录,就是重视人才。恰恰相反,这种招录规则,会进一步强化、加剧社会层面“唯学历、唯名校”的导向,与国家推进人才评价改革的目标相悖,有必要全面清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