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女子还在哺乳期内,丈夫就不断的找事,而后更是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女子忍无可忍最终同意与丈夫离婚,本想着让双方冷静冷静,哪曾想,没过多久,竟然发现对方再婚,竟然还和人生了孩子。意识到,对方是婚内出轨并致第三者怀孕才与自己离婚。女子顿时气坏了,于是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
据悉,女子刘某与男子江某均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
2021年,两人结识后,同病相怜,很快便走到了一起,重新组建家庭。
婚后,两人是你侬我侬,没过多久刘某便怀孕。
2022年11月,刘某为江某生了一个女儿。
新生命的到来本是家庭的喜事,可有了孩子后,刘某就发现江某像是变了个人。
以前的温柔、贴心不复存在,如今还动不动的就挑刘某的毛病,和刘某吵架。更是以感情不和为由,直接向刘某提出离婚。
彼时的刘某还在哺乳期,一方面要照顾襁褓中的孩子,一方面又要应对江某,是身心疲惫,最终同意与江某离婚,与江某协议离婚。
其实,刘某的内心并不是真的想和江某离婚,只是想着借离婚与江某都好好冷静冷静。
哪曾想,江某与其离婚后,便不再搭理刘某母女,而不到半年,竟又再次与人结婚,而且还生了孩子。
与人再婚也就罢了,不到半年就又与人生了孩子,刘某得知后,立即意识到江某在与其在一起时就已经出轨并导致第三者怀孕,当时就气坏了!于是便一纸诉状将江某告上法庭,要求江某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刘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怒斥江某的背叛行为,不仅伤害了自己的感情,还让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少分了财产、多承担了债务、独自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用等等。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刘某要求江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正是以上规定!
而面对刘某的控诉,江某承认自己婚内出轨并导致第三者怀孕的事实,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达到重婚、同居等重大过错的程度,并且自己与刘某还是自愿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在婚内出轨并导致第三者怀孕,是导致其与刘某感情破裂、婚姻解体的重大过错方。
《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结合刘某所受的损害、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最终酌情判令江某限期赔偿刘某1.5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判决后,刘某认为1.5万元赔偿太低,难以弥补自己所遭受的损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江某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一方面坚持一审的观点,一方面又改口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三者所生的孩子是自己亲生的等等。
不过,由于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江某婚内出轨,输的不只是官司,也输了人品!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不会随着离婚一笔勾销,过错方终将为自己的背叛行为承担法律代价。
这事你怎么看?热点观点畅聊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