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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 河北沙河这案子,判了。47岁的张某,已婚,下班后跑到女同事家里约

“冤不冤?”

河北沙河这案子,判了。47岁的张某,已婚,下班后跑到女同事家里约会,两个人发生了关系。完事之后,张某突然脑出血,送医院开颅抢救,命保住了,人成了植物人。

公司知道这事以后,按制度把他开除了。家属不服,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8万多。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病假工资11159块9毛8,剩下的30多万,全部驳回。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人都成植物人了,公司还开除,是不是太没人情味了?家属要38万,是不是也有点道理?

张某是2024年1月22号晚上出的事,1月23号开始住院。公司是3月9号启动解除程序,3月12号把解除通知书送到了他配偶手里。中间隔了一个多月,不是人一倒下就立刻开除。公司走的流程也正规,先通知了工会,工会没提异议,然后才正式解除。程序上挑不出毛病。

关键问题来了:公司凭什么开除一个植物人?

凭的是张某自己参与制定的制度。2023年3月,公司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张某当时是职工代表,全程参与了会议。

这份制度里白纸黑字写着: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也就是说,这条规矩是张某自己举手同意的。他在公司干了将近十年,制度内容他门儿清。明知故犯,后果自己承担。

法院的判决说得很直白:张某虽然处于患病期,但劳动者的权利使用应当恪守边界,不得以此作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免责盾牌。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病了,该给你的病假待遇一分不少,但你犯的错,该承担的责任一样跑不掉。疾病不是犯错的挡箭牌。

家属索赔的那38万多,大头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将近19万2。这笔钱的前提是公司“违法解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法,这笔钱自然就没有了。剩下的是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补助费,加起来也接近19万。

但这两笔钱的前提同样是劳动关系要合法存续到医疗期结束。劳动关系在3月12号已经依法解除了,后面的费用就无从谈起。

那为什么法院还判公司付1万多块钱病假工资?

因为从1月23号张某发病,到3月12号解除劳动关系,这中间将近两个月,张某和公司之间还是合法的劳动关系。这段时间他没法上班,是病假。

按照河北的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公司该付的病假工资,一分不能少。法院核算下来就是11159块9毛8。

所以这个判决的逻辑其实非常清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病假待遇,公司照付;劳动关系因为员工严重违纪而合法解除之后的赔偿诉求,法院不支持。

那回到最初的问题:冤不冤?

从情感上说,一个人成了植物人,家里人要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确实让人同情。但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

张某出事的原因是什么?是下班后去女同事家里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件事本身,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他自己签字同意的公司制度。公司开除他,用的就是他亲手参与制定的条款。他怨不了别人。

家属觉得公司“没人情味”,但换个角度想:一个员工严重违反了自己参与制定的规矩,公司如果不处理,对其他员工怎么交代?制度定了不执行,那制度还有什么用?

法院的判决里有一句话很关键:劳动者的权利使用应恪守边界。这句话不是在说张某不该生病,而是在说,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生病了,之前犯的错就一笔勾销。该是你的权利,法律给你兜底;不该你拿的钱,法律也不会因为“你惨你有理”就判给你。

说白了,公司开除张某,合法。家属要38万,没依据。法院判公司付1万出头病假工资,是张某住院那段时间应得的待遇,跟他出轨不出轨没关系,跟他是不是植物人也没关系。该给的给了,不该给的没给。

这案子给所有职场人提了个醒:公司制度不是摆设,你签字同意了的东西,就得认。出了事再说“我不知道”“我没注意”,在法庭上没用。法律保护劳动者,但保护的从来都是守规矩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