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吃完夜宵后,发现大街上有一女子在招 P,于是以150元的价格,和女子在出租屋发生了关系。可谁知在发生关系时,女子一直催促男子要开点,这让男子十分生气,顿时失去了兴趣,草草了事。但就在女子准备离开时,男子一把将其按倒在床上,然后强行要求女子归还150元,并逼迫女子另转了1200元。女子转完钱后,找借口逃了出去并报了警。这下男子惨了!
据悉,事发当天凌晨3点多,27岁的吕某在吃过夜宵后,心里烦闷无处排解,于是动起了歪念头,想找个女人宣泄下情绪。
之后,吕某沿路寻找,最终找到了一名正在招 P的女子,双方私下达成口头约定,吕某支付150元,随后进入女子的出租屋内。
在二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女子多次催促吕某尽快结束。这番催促,让本就心情压抑的吕某怒火上涌,心中越发不痛快了。
当女子打算起身离开时,吕某情绪彻底失控,他直接把对方推倒在床,然后一只手掐住女子的脖颈,另一只手抢夺女子的手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逼迫女子把刚刚收下的150元退了回来。
女子面对暴力威胁,内心感到十分恐惧,只能按照吕某的要求把钱退回。可吕某并没有就此罢休,看到女子可以用银行卡转账,便认定对方手里有钱,又逼迫她额外赔钱。
万般无奈之下,女子向吕某转了1200元。之后,女子借口出门丢弃杂物,趁机逃出屋子找路人帮忙报了警。
吕某察觉对方逃跑,顺手拿走了女子手机,连同手机壳里面的120元现金。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吕某有犯罪前科,在2018年12月就因为抢劫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2021年12月,再次犯抢劫罪获刑3年6个月。
2025年3月,吕某刑满释放,本已经找到工作。可仅仅过去半年多,他又犯下新罪。
随后警方通知吕某到案接受调查,吕某见跑不掉了只得乖乖到派出所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吕某与女子完成交易后,使用掐脖子、推倒等暴力手段,逼迫女子退钱、额外转账,还拿走女子的手机和现金。
这一系列行为已经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算双方之间存在非法交易,也不能抵消抢劫的刑事犯罪责任。
其次,《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吕某上一次因抢劫罪服刑结束,距离本次作案,还不满1年,属于5年之内再犯,是法定累犯。
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但累犯必须从重,二者会综合权衡。
最终,法院判处吕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另外,双方那笔150元的非法交易钱款,依法没收。
女子因为与吕某进行了性交易,所以她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和罚款处罚。
最后,不管矛盾是怎么发生的,私人使用暴力索取钱财,就会触碰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卖 Y、嫖 C案件中,其实这类情况比较常见,也极易引发抢劫、敲诈勒索等罪名。
因此,还是希望大家远离这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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