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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孽!”一2007年出生的女孩,不满14岁时身高160厘米,幼女特征不明显。她

“作孽!”一2007年出生的女孩,不满14岁时身高160厘米,幼女特征不明显。她经一不满14岁幼女介绍,认识一成年男子。男子要求中间人给他介绍“十二三岁幼女”。案发后,男子一口咬定:女孩发育显成熟,我没看出来她未成年,不算侵犯幼女。结果悲剧了!

2007年出生的女孩刘某某,发育的早,还不满14周岁时,身高已经长到了160厘米,比实际年龄成熟很多。

路人光看她外形,很难直接判断出她的真实年龄。

她通过另一名同样不满14周岁的女孩牵线,认识了男子张某某。

张某某要求介绍人,给自己介绍十二三岁的幼女认识。

随后,通过介绍人,他顺利和刘某某取得联系,对刘某某做了那种不是人干的事。

最终,张某某东窗事发,但张某某一口咬死,自己完全不知道刘某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他反复强调,刘某某外形发育过于成熟,从外表上根本看不出她还未成年,他没看出来正常。

也就是说,他如果知道刘某某未成年,也不会去招惹她,他主观上,没有侵犯幼女的故意,不该按侵犯幼女的情形定罪。

法院结合全案的证据链条逐一核对,发现张某某事前,就主动向介绍人索要十二三岁的幼女。

他主观上,知道自己要接触的是低龄未成年女孩,后续和刘某某接触的过程中,完全有条件通过对方的言谈举止、日常活动状态,判断出她大概率属于幼女,根本不存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具备自主同意能力。

只要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是幼女,不管女孩外形是否成熟,也不管被害人当时是否作出看似“自愿”的表态,和她发生关系的行为,都直接构成强 奸罪。并且,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结合全部查明的事实,以强 奸罪,对张某某定罪并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

无独有偶,2025年,江苏苏州一起案件中,被害人13周岁,身高165厘米外形成熟,被告人以看不出对方是未成年为由试图脱罪。

法院结合被告人事前询问被害人年龄、日常就读初中的客观线索,直接推定,他主观明知对方是幼女,最终以强 奸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5年。

所以,别以女孩长得高、发育成熟,就可以拿“看不出是幼女”当脱罪的借口。

尤其是事前主动找低龄女孩的人,根本不可能完全不知情,拿外形当理由,就是想钻法律空子逃避重罚,这种辩解根本站不住脚。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张某某从被害人言谈、外貌、生活状态,应当判断她可能为幼女仍实施性侵,即可认定为“明知”,外形成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

15xxx92
15xxx92 2
2026-09-14 09:03
就算是他主动要幼女,也不代表他当时认为对方是幼女,是否应该前面按照未遂算,后面按照嫖娼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