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跟男友接触后,发现男友隐瞒传染性疾病,二人发生亲密接触后分手,男子将对方的疾病史、性取向信息发布在朋友圈,以此作为要挟。男友要求男子删除,并且承诺会做出一定的经济补偿。男子则索要23万,不给就继续公开。男友表示愿意补偿,先支付了2万元剩下的钱会分期到位。后来男友实在不堪其扰就去报了警。
公开报道中,涉案男子使用化名朱明。真正使事情从普通感情纠纷转入刑事风险的节点,是2024年7月1日。
朱明把继续公开被害人的性取向和疾病史作为索要23万元的条件。被害人担心个人隐私继续扩散,当天转出2万元,剩余21万元约定分期支付。到了7月15日,被害人没有继续忍受这种压力,而是选择报警。
把时间往前推,事情的起点在2024年3月9日。朱明发现恋人在交往期间隐瞒疾病史,双方随后分手。朱明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被害人疾病史和性取向的信息。
被害人看到后要求删除,并提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这里有个很关键的区别,存在感情争议或者损失争议,并不等于可以自行定出一个金额,再拿隐私曝光作为付款条件。司法机关审查时,看的正是索财目的、威胁方式、金额以及实际取得财物等事实。
类似的事并非没有先例。2011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过胡某案。胡某与王某2008年通过网络认识,2010年1月开始同居。
2011年5月,王某提出分手,王某父亲也反对双方结婚。胡某对分手不满,便利用恋爱期间保存的王某私密照片施压,向王某家人索要3万元,还表示不给钱就把照片发到王某单位和居住小区。
王某后来报警。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随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胡某。由于3万元并未实际拿到,检察官在公开释法中明确指出,相关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未遂。
这类案件还可能产生另一种法律后果,就是从威胁公开发展到真正传播。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3日发布的网络暴力典型案例中,吕某某案就很典型。
吕某某与李某在2020年10月通过QQ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保存了李某的裸体照片和视频截图。
2021年7月双方分手后,吕某某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多次通过微信、QQ、短信传播相关私密内容,还发送给李某亲友和同学。四个涉案微信群成员均超过300人,人数最多的群达到500人。
案件最终由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9日,当地法院认定吕某某为泄愤多次传播高度私密内容,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一案例时强调,利用网络披露隐私并公然侮辱公民,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进入刑事评价。
再看朱明案,处理依据也就更加明确。被害人此前是否隐瞒疾病史,是双方纠纷中的一部分;朱明后来能否借此索取23万元,则是另一回事。
检察机关认定朱明已经取得2万元,另有21万元未遂,并结合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意见,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朱明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从胡某案到吕某某案,再到朱明案,处理路径有共同点。恋爱关系结束后,私密照片、疾病史、性取向等信息仍然受法律保护。
确有损失,可以协商,也可以依法维权;但把曝光隐私变成索钱条件,或者干脆把隐私大范围传播,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感情上的委屈可以说明纠纷从哪里开始,却不能替代法律上的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