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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还是发生了!”陕西西安,一男子给女儿庆祝生日,请了朋友来家吃饭,男子高兴,

“悲剧还是发生了!”陕西西安,一男子给女儿庆祝生日,请了朋友来家吃饭,男子高兴,和朋友喝酒,酒劲上头和妻子吵了几句,他摔门而出,进到18层电梯间内,狠狠往电梯门撞去,结果门框脱位,男子掉进电梯井死亡,妻子将物业和电梯管理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55万,法院判了。

去年3月,童某高兴,眼看就是女儿的生日,他请了朋友来家里吃饭,几个人越聊越嗨,童某拿出酒来,和朋友喝的上头。

谁知他借着酒意,为了小事和妻子拌嘴,俩人越吵越凶,童某起身摔门而去。

大家哈哈一笑,以为他是出门透气,过上一会就会回来,可没想到,朋友突然听到,外面传来咚咚的声音。

朋友急了,害怕出事,赶忙拉开房门就跟了出去,等朋友跑到18层的电梯间时,看见童某使了蛮力,狠狠往电梯门上撞去。

那扇电梯门根本扛不住这样的撞击,没过几下,门框就被撞得脱位。

朋友赶忙上去拉他,可眼看着就来不及了,他又往上撞去,整个人从撕开的缺口那栽了进去。

电梯井里黑漆漆一片,朋友吓得出一身冷汗,这时童某妻子也赶过来,俩人立刻给物业打电话,给120,110分别联系。

消防员赶来,费了好大的力气把童某拉出来,紧急送医之后,只撑了不到半天,因为伤势严重,童某还是失去了生命。

最后一算,抢救的医药费花了147元。

童某妻子急了,丈夫死亡,她悲痛欲绝,她一纸诉状,把物业和电梯管理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55万。

一审法院调查审理,发现电梯维保单 位,每次都按时按要求做了检查养护,所有流程都没问题,半点儿错都挑不出来。

反倒是小区物业,明知道这台电梯用了挺久,部分零部件已经老化,该更新的地方拖着不管,这才让电梯门在猛烈撞击下,这么轻易就脱位了。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要赔偿童某妻子14万元。

妻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是童某自己酒后失控,主动去撞电梯门的。

他自己才是酿成悲剧的主要的原因,自己要担绝大部分的责任。

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的确令人发堵,好好的生日宴会,最后变成了生离死别,本来只是拌两句嘴的小事,最后搭进去了一条人命,天都塌了。

可明明是男子自己主动去撞击的电梯门,然后摔死的,不是自杀行为吗?怎么不赔电梯门的损坏,怎么反倒还能让物业赔钱?

有人就说了,有过错的一方才赔钱,物业、电梯管理单位都没过错,只有他妻子有过错,男子家属应该起诉他妻子赔偿才对。

更有人说,是他自己撞击电梯门的,和物业有啥关系,要物业赔偿根本就没有道理,应该向他家属索赔电梯门的费用才对啊!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放到这个案子里,说直白点,童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酒后情绪失控、撞击电梯门是极其危险的行为。

童某仍然主动实施撞门,这是导致他坠亡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因此,他本人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绝大多数责任。

很多人疑惑,他自己撞的,为啥物业还要赔钱,本质是没搞懂“过错相抵”不是“全有或全无”。

不是说受害者有过错,其他有过错的方就能直接免责,而是各自为自己的过错比例担责。

童某的主责,不影响物业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公共设施,物业就是这个区域的管理者。

物业明知道电梯部件老化,该更换的拖着不换,才导致电梯门被撞了几下就直接脱位。

这就说明,物业没尽到最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得为这个过错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而电梯维保单位按要求做了所有养护,没过错自然不用担责。

法院最终只判物业赔14万,其实就是按过错比例算出来的:童某自己担90%以上的责任,物业只对自己没做好的那部分负责。

既没让无过错的人背锅,也没让有错的人逃责,这个判决其实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