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把车钥匙随手放在办公室桌上,谁知同事竟偷偷把钥匙拿走,擅自开着男子的车出去买东西,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调查发现,同事连驾照都没有。事后,受害者将男子和他的同事,还有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
刘先生在厂里上夜班,那天跟往常一样,因为路上堵车,到公司的时候眼瞅着就要迟到了。他急急忙忙停好车,三步并作两步冲到办公室门口,把车钥匙往桌上一丢,转头就往生产车间跑,连口气都没顾上喘。
余某那天下班比刘先生早,本来打算去趟超市买点东西,结果路过办公室的时候,一眼就瞅见了刘先生丢在桌上的车钥匙。
要说这余某也是胆子大,他心想着反正刘先生把钥匙扔这儿,自己拿来用一下应该没啥大不了的,再说去趟超市开车也就一脚油门的功夫。他也没跟刘先生打招呼,直接拿了钥匙就下楼找车去了。
找到刘先生的车之后,余某拉开车门坐进驾驶室,点火挂挡准备倒车走人。可偏偏就在他倒车这个节骨眼上,后面有位姓宋的师傅骑着电动车正好从车后方经过。
你说巧不巧,余某这倒车技术本来就不咋地,再加上心里多少有点虚,结果两车就这么直挺挺地撞上了。宋师傅连人带车摔在地上,受了伤,两辆车也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交警到场之后一查,好家伙,这位擅自开车的余某竟然连机动车驾驶证都没有,这不明摆着是无证驾驶吗?交警当场就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按理说,这事儿是谁开车谁担责,可问题就出在余某没有驾照上。保险公司那边一听说司机是无证驾驶,立马就不乐意了,说这种情况属于免赔情形,不愿意出这个钱。
宋师傅那边受伤了要花钱治,医疗费、误工费这些加起来也不是个小数目,跟保险公司和余某来回扯了好几次都谈不拢。
最后没办法,宋师傅一纸诉状把余某、刘先生还有保险公司全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他看病花掉的医疗费和其它合理损失。
说实话,刘先生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整个人都是懵的。他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车又不是我借出去的,是余某自己偷偷拿钥匙开走的,我压根儿就不知道这事,凭啥让我赔钱?
保险公司那边也是一肚子苦水,说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无证驾驶出了事商业险不赔,你让我们掏钱也说不过去。
那这个事儿法院最后是怎么判的呢?根据相关报道和法院通报,这里面其实涉及到两个层面的赔偿问题。
第一块是交强险。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买的,它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能获得基本的医疗救助,带有很强的社会公益属性。
所以哪怕司机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也得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垫付钱给人看病。在这个案子里,保险公司已经先行垫付了一万八千块钱的医疗费。
第二块是商业三者险。这个跟交强险就不一样了,商业险讲究的是合同约定。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合同里都明确写了,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条款。
而且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也证明了他们之前已经向投保人,也就是刘先生,就这条免责条款做过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所以,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那部分医疗费,商业险是不赔的,得由侵权人自己掏腰包。
大家可能不知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开别人的车出了事,责任原则上由开车的人承担,也就是那个擅自使用车辆的人。如果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过错”是有明确尺度的,不是说只要车是你的你就得赔。法律上认定的车主过错,通常指的是明知道对方没驾驶证还把车借给他开,或者明知道对方喝了酒还把车交给他这种情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在这起事件里,余某是在刘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拿走钥匙的,两个人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刘先生事先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余某会干出这种事来。所以法院认为刘先生对这次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锤定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已经垫付了一万八),剩下宋师傅主张的三万九千多块钱医疗费,扣除掉余某之前已经垫付的一万块钱,剩下的两万九千多块钱,全部由余某一个人赔偿给宋师傅。
说到底,这件事虽然以刘先生不用赔钱收场,但它就像一记警钟,敲醒了我们很多平时毫不在意的习惯。车这个东西,说到底是个铁疙瘩,上了路就有风险。
所以,这事儿也给咱们各位开车的朋友提了个醒。咱们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出事了法院会判我没过错”上,毕竟打官司费时费力,谁也不想摊上这种糟心事。
最好的办法还是从源头上掐断风险:车钥匙这种重要的东西,哪怕是在办公室这种看似安全的环境里,也最好随身带着,或者锁在抽屉里。防人之心不可无,管好自己手里的钥匙,其实就是在给自己省去一堆不必要的麻烦。
信源:
现代快报全媒体:同事私拿车钥匙并无证驾驶肇事,法院:车主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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