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买男人,赔惨了!广西南宁,一女子五官精致,身材傲人,响当当的白富美,姿色出众,唯独感情一片空白,托婚介帮忙介绍对象,以为花重金就能买到优质男,到头来对象没搞到手,退费还扯皮,婚介说已经安排见面不能全退!为了把钱要回来,女子把婚介告上了法庭,婚介也很硬气,结局令人意外!
这件事属于很普通的相亲活动,只是美女花钱去相亲优质男,结果不满意闹着要退费,可是婚介也不是好惹的!
(来源:光明网9月7日报道)
女子小美(化名)事业顺利,手中有大把的钱,就是工作环境基本都是女人,接触不到异性,找对象难于上青天。
从工作性质来看,小美无疑是个白领,脑力劳动,肯定忙,没闲时间去聊男朋友。
如今,年龄大了,闺蜜们都结婚生子,没有陪她玩了,只能一个人孤独地生活,无趣又无意义。
在家人的催婚压力下,小美主动找对象,现实生活中没遇到好男人,就找婚介帮忙找,要求优质男。
于是,小美挑来挑去,认定了一家名声较好的婚介中心,还签了两份合同,共支付85888元。
一开始,婚介中介承诺提供婚恋指导,还进行一对一的相亲服务,给小美留下了很专业的印象。
小美信以为真,就跟着服务流程走,内心激动,时刻想着能见到自己的白马王子!
作为婚介中心,也给小美提供了多个男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安排他们在线下见面,促成双方聊一聊。
在这些推荐的男人中,有一个男子还能入小美的眼,有机会和她谈恋爱,但也只谈了一段时间,就停止了。
小美认为对方的资料与本人有差距,婚介存在夸大男方资料的事实,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为了相亲,小美付出了金钱,也付出了精力和大量时间,结果到头来,依然是单身,和没找一个样。
小美很生气,认为婚介骗自己,给的男人信息不准确,达不到自己的目标,还白白浪费时间,太不值了。
为此,小美提出终止服务,理由是服务质量不达标,要求退还全款。
没料到的是,婚介也不是吃素的,认为小美单方解约,需要扣除违约金,仅退34000元。
小美不同意,执意要退全款,双方沟通了许久,还是没有达到一致。
为了全部追回费用,小美就把婚介告上了法庭,婚介也很硬气,愿意奉陪到底。
之后,双方一起来到了法庭,都把自己的诉求提了出来,似乎都有理,谁也不退让。
经审理,法庭认为婚介真的存在一定的问题,履约有瑕疵。
但是,婚介已经向小美推送了几位男人的资料推送,而且还线下见面了,属于付出了人力成本。
同时,法庭认为恋爱婚姻还要看两个人性格缘分,不能把相亲失败全部归责于婚介,小美主动终止合同,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庭综合双方过错,判婚介返还65855.2元,但小美也损失了2万。
婚介机构和消费者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婚介机构的合同义务是提供婚恋信息、筛选匹配人选、组织相亲见面、提供婚恋辅导,法律上不承诺、不保证相亲一定成功,更不保证能够结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该事件中,婚介合同若约定“费用一经缴纳概不退还”,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即便合同写了不予退款,也不能完全剥夺消费者解除合同、要求按实际履约情况退费的权利,不会直接按照该条款裁判。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婚介已经开展服务,付出人力成本,即便相亲没有成功,也不能直接支持全额退款,法庭会按照已经完成服务占比、剩余服务内容、双方过错大小核算应当退还的费用。
婚恋服务具有人身属性,消费者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解除合同给婚介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能无理由要求全额退款。
在该事件中,婚介存在信息核验不严、夸大宣传的问题,属于违约,但是婚介已经提供相亲对接服务,付出成本,所以不支持全额退款。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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