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名加油站员工给大货车加完油,发现车主把油箱盖忘在了加油站,就骑着摩托车追赶,没想到,追出3.3公里后,员工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后,家属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但加油站认为员工没有归还顾客物品的义务,员工属于私自离岗,不能认定为工伤,就连人社部门与法院对此事的判定也出现分歧。
事发当天,这名员工正在加油站正常值守作业,一辆大型货车加注完燃油后,司机匆忙驾车驶离现场。
员工在整理现场、检查车辆遗留物品时,发现地面掉落了一个货车油箱盖。
他很清楚油箱盖缺失的隐患,货车行驶路途远、车速快,没有油箱盖不仅会造成燃油泄漏、浪费油料,还极易引发起火、爆燃等重大安全事故。
他没有选择置之不理,而是立刻骑上自己的二轮摩托车,朝着货车离开的方向追赶。
为了尽快追上车主,他加速骑行,但乡村道路路况复杂,路面不平整、弯道较多,来往车辆也比较杂乱。
在持续追赶了3.3公里后,意外突然发生,他不慎失控摔倒。
事发后,路人发现倒地不起的他,迅速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紧急救治,但因为伤势过重,这名员工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亲人骤然离世,家属沉浸在悲痛当中,按照正常流程,他们整理材料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希望能拿到对应的工亡待遇。
但人社局最初给出的,是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理由是吴某已经离开加油站实体站点,外出追送油箱盖这件事,不在书面岗位职责的明确范畴内,不属于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光明网。
这个结果,家属完全不能接受,在他们看来,吴某骑车出去,不是办私事逛街,出发点就是解决刚刚加油服务遗留下来的问题,理应算作工作行为。
于是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一审审理,法院撤销了人社局那份不予认定的决定,要求人社部门重新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之后人社局重新研判全部证据,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
但到这一步,争议依旧没有平息,加油站又站出来表示不认可这份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新的工伤认定文书。
加油站的抗辩逻辑很直白,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上班期间员工不能私自离开站点。
吴某岗位书面职责就只有加油、收款,公司从来没有设置上门送还客户遗留物品这项工作,也没有任何人安排他外出追车。
企业一方认为,善意归善意,制度归制度。
如果员工可以凭着自己的想法随意离岗外出,整个加油站的现场值守秩序就无从保障,员工违反站内纪律外出出事,责任不该落到企业头上。
但法官在审理时厘清了一个关键边界,内部管理制度不等于可以直接否定工伤属性。
单位的规章制度用来约束内部管理,但不能拿内部纪律,直接剥夺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法定权利。
加油员的工作,不只是拧油枪、收钱。打开、闭合油箱盖,本身就是整套加油操作必不可少的一环。
客户把油箱盖遗落在现场,就是这一次加油服务衍生出来的遗留问题,吴某外出追送,属于履职过程当中的应急补救行为。
而法律层面所说的 “工作场所”,也不单单是加油站围墙之内的这片地面。
为完成工作职责必须途经的路段,同样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吴某骑行的 3.3 公里,就是为了完成补救工作必经的路线。
因此,二审依旧维持原判,吴某的死亡依法认定为工伤。
很多基层岗位,书面岗位职责清单写得简单,但实际工作里总会冒出各类突发状况。
不少超出纸面条款的举动,恰恰来自从业者那份朴素的责任心。
内部规矩是用来规范日常运营,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法律最终守住的,不只是法条条文,也是普通劳动者那份不被辜负的善意。
信息来源:闽南网2026-09-08《为还客户油箱盖,加油站员工骑车追3公里摔倒身亡!公司:私自离岗不算工伤!人社、法院有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