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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花 400 万买了一套房,住了一年后,嫌附近地铁噪音严重影响生活,怒告

北京,男子花 400 万买了一套房,住了一年后,嫌附近地铁噪音严重影响生活,怒告原房主隐瞒房屋缺陷,索赔 40 万。房主、中介双双喊冤,称房子低价成交,本就是因地铁噪音折价,男子多次看房对周边环境理应知晓。这起二手房噪音纠纷的法院判决,也带来很有参考价值的交易启示。

这场官司到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后,审理重点没有停在周先生一句噪音太大上。法院专门到房屋勘验,站在东侧两间卧室向外看,地铁线路就在窗外,距离也能直接判断。

周先生买房前又经过中介多次带看,还收过周边区位资料。卖方胡先生据此坚持,地铁属于房屋外部环境,并非普通看房难以发现的内部故障。

类似争议,北京法院此前处理过不少,结果却并不相同。2015年,大学教师高女士在北京海淀购房后,长期受到楼内中央空调机组低频噪声影响。

高女士起诉开发商,一审鉴定认为房屋符合一般住宅允许的噪声标准,诉求未获支持。案件进入二审后,时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宇翔到现场分时段查看,又进入设备机房了解结构,并调取规划资料。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鉴定存在设备没有全部开启、昼夜检测不充分等问题,开发建设环节还涉及减震措施。二审最终要求房地产公司对相关设备进行降噪减震改造。

这个案件说明,噪声责任不能只看居民觉得吵不吵,也不能只抓住一项检测数字,还要追查噪声来源、设施责任和实际影响。

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公开的刘女士案更接近地铁场景。刘女士购买的房屋距离轨道交通约30米。

环境主管部门早在2015年就要求开发商建设相关区段半封闭声屏障,但配套设施未按要求及时完成。

2019年5月刘女士怀孕,考虑居住环境等因素,与丈夫到海淀另行租房。隔音设施从2019年8月开始建设,到2020年10月完成。

刘女士后来起诉开发商。房山法院审查合同和建设情况后认为,开发商没有及时完成应有的隔音配套,与刘女士孕期另行租房存在一定联系,最终酌定赔偿29940元租房损失。至于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其余请求,法院没有支持,双方宣判后均未上诉。

把这两起案件与周先生案对照,责任基础并不一样。高女士面对的是住宅设备运行产生的持续低频噪声,刘女士案中又存在明确的隔音设施建设要求,责任主体都有具体应履行的事项。

周先生购买的却是二手房,争议对象是窗外原本存在的地铁线路。卖方是否隐瞒,就不能脱离看房次数、现场可见程度、中介提供的信息和合同约定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的唐学富、庞华与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也体现了类似逻辑。2013年3月29日,唐学富、庞华签订多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已写明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并约定原租赁关系继续。

后来买方因租金收取发生争议,主张卖方承担损失。公报归纳的裁判规则指出,卖方应告知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和合同情况,但承租人的后续履约能力属于交易风险,买方也负有审查义务。

回到周先生的400多万元二手房,法院最终关注的是相关信息能否被正常发现。地铁线路从卧室窗外可以看到,中介曾多次带看并发送区位图,房屋成交价格低于同期同小区同类房源,也被作为综合判断交易背景的因素。

最终,房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周先生全部诉讼请求。这个结果并不是说房屋出现噪声都不能维权,而是把不同责任分开处理。

隐藏漏水、管线故障、权属问题等不容易通过普通看房发现的情况,卖方仍负有相应告知义务;轨道、道路等公开存在的外部环境,买方也应在交易前认真核查。数百万元的房产交易,卖方要诚信,中介要尽责,买方也要认真完成看房和风险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