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吃相太丑了!”安徽宣城,一公司员工,去给公司买“机动车商业险”、“驾乘人员补充

“吃相太丑了!”安徽宣城,一公司员工,去给公司买“机动车商业险”、“驾乘人员补充意外险”。下午14:57分,公司缴纳保费7779元,15:53收到投保成功短信。当日16:20,也就是投保27分钟后,该员工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员工全责。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一口咬定,保单次日0时生效,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为由拒赔。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一家公司的车辆,之前的保险快到期了。

于是,公司就安排员工对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打算给车上新一年的机动车商业险,顺便再配上一份驾乘人员补充意外险,把保障做全。

当天下午2:57分,公司财务直接把7779元的全额保费,转进了保险公司的对公账户,完成了缴费流程。

到下午3:53分,公司的对接人手机上,收到了保险公司发来的投保成功短信。

当时所有人都以为,保险已经正式生效,车辆已经处在保障范围内。

结果谁也没料到,才过了27分钟,也就是当天下午4:20分,这名去对接保险的员工。开着这辆车外出办事,在路上直接发生了交通事故。

交警到现场勘查之后,最终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判定,该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处理完之后,公司整理好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没想到,理赔直接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方给出的理由是,电子保单上已经写明,保险要到次日0点才正式生效。

而事故发生的时间,还没进入约定的保险期,所以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

更关键的是,这份写了“次日0时生效”条款的电子保单,直到事故发生之后的当天晚上6:44分,业务员才通过微信发给公司,之前公司这边连保单的内容都没见过。

双方谈不拢,最后公司直接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次日0时生效”是保险公司提前就拟好的格式条款,是单方面减轻了保险公司自身的保障责任。

保险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在投保前就向公司明确提示、解释过这个特殊的生效时间。

而且,双方也从来没有就这个生效时间,达成过一致约定,所以这个格式条款直接判定无效。

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全额赔付公司4.7万余元的事故损失。

2025年,江苏苏州一名私家车主给刚买的二手车上商业险。

他上午10点就完成了全部缴费流程,保险公司也发了投保成功的短信。

结果当天下午2点,车主开车回家的路上就发生了刮擦事故,保险公司拿出事后才发送的电子保单,以“次日0时生效”为由拒赔。

最终,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没履行提示义务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维修赔付责任。

其实,保险行业沿用了很多年的“次日0时生效”惯例,是在投保人交完钱之后,人为造出一段几个小时的保障真空期。

这段时间里,车主交了保费却没拿到保障,风险全得自己扛。

保险公司明明有义务,提前把生效时间说透,却偏偏把它藏在事后才发的电子保单里,连个醒目的提示都不给,这不就是明着钻规则空子省成本吗?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没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生效时间条款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认为,除投保人主动书面申请延迟生效外,所有机动车保险,自保费到账的那一刻起自动即时生效。

应该取消默认“次日0时生效”的行业惯例,堵上投保人交了钱却没保障的规则漏洞。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新浪财经20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