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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男子向廊坊的邢某台借了 5000 万,利息是月利息4%,约好每月的20日

天津,一男子向廊坊的邢某台借了 5000 万,利息是月利息4%,约好每月的20日还款500万。男子以为是一年2‰,后来才发现是每天2‰,男子这才知道自己掉坑里了。半年时间,男子一共还了本利2976万。这时,对方要求男子签“延期还款协议”,还让他拿公司股权矿权做担保。如果男子不同意,就要按协议拿走他的销售权。男子硬着头皮,东挪西借,还了1.03亿。可债权人竟把他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男子再还2600万。男子崩溃了:不知道还到什么时候是个头。

真正让这场纠纷变复杂的,不只是利率,而是一笔500万元究竟算不算还款。

2014年,邢某台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3月16日,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应偿还本金26950913.99元,并自2013年10月16日起按当时司法保护标准计息。

法院查明,2011年3月5日至2013年9月5日,王先生被认定已还款6418万元。但2013年6月13日汇出的两笔共500万元,因为收款人不是邢某台本人,又缺少证据证明属于指定收款账户,没有计入本案还款。

王先生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5年10月,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并没有照合同高息全部支持,月息4%以及对账单中的复利,超过当时司法保护范围的部分没有得到支持。影响本金余额的争点之一,正是那500万元。

把时间往前推。2010年6月15日,天津蓟州的王先生经营内蒙古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生产,经朋友介绍向廊坊人邢某台借款5000万元。

双方签订《最高限额民间借款协议书》,约定月利率4%,每月20日归还500万元本金及利息,逾期部分另计每日千分之二违约金。王先生后来表示,签约时没有看清“每日”二字,误以为是按年计算。

到2010年12月,王先生称已经偿还2976万元,随后因回款不稳定又签署延期还款文件。相关材料记载,截至2011年5月24日,借款余额列为4980万元,附件还计算出945万余元利息。

王先生后来一直质疑这个余额的形成方式,但这种质疑属于当事人主张,不能直接当成已经查实的结论。

多年后,事情有了变化。2024年1月,王先生围绕那笔500万元向天津蓟州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公开报道展示的材料称,在后续调查中,邢某台认可该500万元属于王先生偿还的借款本金。王先生据此申请再审,这一变化触及早年判决的欠款计算。

202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双方已偿还和尚未偿还的数额仍需查清,撤销河北高院、廊坊中院此前相关裁判,并把案件发回廊坊中院重审。

2026年5月,廊坊中院重审后扣除了这500万元,对邢某台要求按照原判债务继续计算部分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的主张未予支持,但仍判王先生偿还2100余万元。

至于邢某台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职业放贷人”,现有公开材料中主要是王先生一方主张,不能提前下结论。职业放贷需要结合出借对象、次数、资金来源和是否长期以放贷营利来判断。

王先生还提出相关资金可能涉及银行信贷资金转贷,报道显示金融监管部门曾就相关企业贷款资金管理问题作出处理意见,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仍要看司法机关查明的证据。

这起纠纷真正需要继续查清的,不只是利息高低,而是每笔还款去了哪里、500万元为何多年后才被重新确认、早年的本金余额是否准确。案件持续十余年,最后决定债务数字的,仍是转账记录、对账材料和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