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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认定是否该改一改了# 八次追诉,八次碰壁。警方说没有犯罪事实,法院说证据不足。伪造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做试管、培育胚胎——这些摆在眼前的事实,居然不算重婚?法律到底在保护婚姻,还是在保护一张纸? 现行重婚罪的司法逻辑,不仅将婚姻制度缩水为“结婚登记”这一纸文书,而且进一步要求 ​

重婚罪认定是否该改一改了

八次追诉,八次碰壁。警方说没有犯罪事实,法院说证据不足。伪造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做试管、培育胚胎——这些摆在眼前的事实,居然不算重婚?法律到底在保护婚姻,还是在保护一张纸?

现行重婚罪的司法逻辑,不仅将婚姻制度缩水为“结婚登记”这一纸文书,而且进一步要求这张文书必须是真实的、经民政机关确认的结婚登记。伪造的结婚证、虚假的婚姻外观,即便足以欺骗医院、欺骗特定社会机构,也难以进入“法律重婚”的射程。

而事实重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被严格限定于公开性、持续稳定性、周围群众认知等形式化要素。这套标准脱胎于熟人社会,假定婚姻关系必然暴露在邻里目光之下。

然而在一个人户分离、居住分散、社交原子化的时代,夫妻长期异地、邻居互不相识早已是常态。要求“周围群众普遍认为二人是夫妻”,几乎等于要求违法行为主动向全社会公示。如此形式化的认定,不仅让受害者举证陷入不可能完成的困境,更让法律对婚姻的保护退化为对“表演式同居”的追认。

本案中,男方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在医院以夫妻名义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培育冷冻胚胎。这一行为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持续稳定同居关系——它让医院这一特定社会机构基于对“夫妻关系”的认知,提供了只有合法夫妻才能享有的医疗服务。医院的认知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认知,以夫妻名义欺骗医院,正是对“以夫妻名义”要件的典型满足。如果连这种让第三方机构确信其夫妻身份的行为都不构成“以夫妻名义”,事实重婚的认定将名存实亡。

当然,有人会说刑法应当谦抑,婚姻纠纷终究属于民事领域。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作为最后手段,在其他法律足以保护法益时不轻易介入。但谦抑不等于放任,更不等于对严重法益侵害的视而不见。

本案中,伪造结婚证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骗取辅助生殖服务则直接侵入配偶的生育排他权与家庭财产权。当民事离婚诉讼和损害赔偿已无法充分评价这种系统性、欺骗性的婚外共同生育行为时,刑法的介入就不再是对私领域的过度干涉,而是对基本婚姻秩序的必要捍卫。

谦抑的前提是“其他手段有效”,而非“只要涉及婚姻就一律退避”。

我们还须看到,这起案件远不止是一位妻子的个人遭遇,它关乎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制度根基。一夫一妻制之所以被写入刑法,不是出于道德洁癖,而是因为稳定的婚姻家庭结构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设施。家庭承担着人口再生产、未成年人抚养、情感归属与社会保障等多重公共功能,家庭的瓦解带来的成本最终由整个社会承担。

如果刑法对婚姻的保护退缩到只认可一纸真实登记证书,对伪造夫妻身份、共同生育计划等实质性破坏行为无动于衷,那么法律传递的信号将是:婚姻的核心利益可以轻易被架空,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长此以往,动摇的不仅是受害配偶的个体权益,更是社会公众对婚姻制度严肃性和法治保障能力的信心。

正因如此,我们期待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能够跳出个案表象,以更高的站位审视重婚罪司法认定的时代局限。应当看到,本案所涉的伪造结婚证、欺骗医院进行辅助生殖等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婚外情的范畴,其对合法婚姻的破坏程度、对配偶权利的侵害深度,丝毫不亚于另行登记结婚。

若能在本案中审慎权衡形式要件与实质法益之间的关系,对“以夫妻名义”作出符合社会现实的解释,不仅是对朱女士个人权利的救济,更是对重婚罪司法适用标准的一次必要校准。

刑法历经12次修正,重婚罪只字未改。立法滞后可以理解,但司法适用不能固守四十年前的熟人社会标准。让医院认知其为夫妻,本身就是社会认知;伪造结婚证骗取辅助生殖,本身就是对婚姻实质的严重破坏。

家庭稳则社会稳,婚姻安则人心安。

重婚罪的认定,是时候从形式走向实质,从登记证书走向权利侵害,从个案同情走向制度反思了。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