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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女子在回家途中被多名男子劫持,随后在出租屋内多次对女子实施暴力手段,还

广东深圳,女子在回家途中被多名男子劫持,随后在出租屋内多次对女子实施暴力手段,还在女子的指甲盖内插牙签,逼问女子的存折密码和身份信息。女子脱险后,立即报了警。然而警方只抓住了两名从犯,主犯直到28年后才被抓获,但法院却认定主犯无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悉,此事发生在1997年,当时受害人陈女士在歌舞厅玩耍,脖子上戴着金项链,手上还有一些高档首饰,一看就是有钱人。

陈女士的炫富让当时还是穷小子的罗某、罗某某、林某、谢某四人十分羡慕,从而产生了不法的目的。

事发当晚,罗某四人来到歌舞厅,看到包间内就陈女士一人坐着,于是冲了进去迅速将陈女士控制了起来,期间强行拽掉了陈女士的金项链。

随后,罗某四人挟持着陈女士来到一个酒店客房,因为担心歌舞厅会报警,所以很快又转移到了城中村的出租屋内。

期间,罗某四人逼迫陈女士说出银行卡密码,结果去取钱时因输错密码,导致银行卡被吞了。

无奈之下,罗某等人回去持刀逼问陈女士的存折、密码与身份证信息,这让陈女士的身体留下了永久性损伤,身心也遭受重创。

后来陈女士找到机会逃了出来,然后立即报了警。

警方迅速介入,将林某和谢某抓获归案,但让罗某和罗某某给逃了。

1998年的时候,林某和谢某被分别判处2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

28年后,警方在侦办一起套路贷团伙案件时,发现了罗某和罗某某,还有当年因抢劫陈女士入狱的林某。

后经辨认,警方确认罗某和罗某某就是他们要找的当年参与挟持陈女士的人。

但罗某辩称,1997年的时候,自己还在武汉读书,有暂住证作为依据。

可警方认为,暂住证并不等同于不在场证据,于是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期间,罗某某虽然供述了参与抢劫陈女士的事实,但检察院还是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对罗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但是对于罗某,检察机关建议就抢劫陈女士一事,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对于诈骗一事,建议量刑14年。

2026年8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罗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陈氏兄弟在2012年因生意周转,向罗某借了850万元。罗某对陈氏兄弟收了砍头息,每月要收236.7万元的利息。

期间陈氏兄弟陆续归还了587.25万元,他们认为这是本金加利息。

但罗某不认,认为这都是利息,于是起诉陈氏兄弟,要求归还本金8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最终陈氏兄弟不但败诉,还因拒执罪被判了刑。

在2017年,罗某向法院申请执行陈氏兄弟2400万元债务本金和利息,这导致陈氏兄弟再次获刑。

陈氏兄弟这才向办案机关举报罗某的行为属于诈骗,还举报罗某账户有6.7亿元,财产来源不明。

但诈骗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

罗某的放贷行为虽然不妥,但不至于构成诈骗罪。

其次,罗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虽然罗某被指认是1997年抢劫陈女士一案的主谋,但抢劫罪的追诉时效是15年的,所以早就超过了追诉期。

更何况,陈女士一方和检察机关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抢劫事实的存在。

因此,罗某的抢劫罪罪名不能成立。

陈女士一方的代理人表示不服,认为当年与罗某一起的林某和谢某已经被判刑,罗某是因为逃跑才没抓到。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案子已经正式立案,嫌疑人故意躲藏、逃避被追查,那么不管过多少年,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不受时间年限约束。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当年立案之后,办案机关只掌握了罗某的绰号,不知道罗某的真实姓名,这不算逃避侦查。

而且罗某的身份被锁定,主要来自陈女士的辨认、同案人员的口供。时隔20多年,没有留存下案发当年直接指向罗某的实物证据,罗某本人自始至终否认全部犯罪行为。

目前,检察机关已经提起抗诉。

对于这起横跨28年的案件,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