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的姑姑一生无配偶子女,她作为侄女,尽心照料老人。老人去世之后,她包揽了丧葬的全部花费。办完后事,女子去社保部门申请丧葬补助金以及抚恤金,却遭全部驳回。她只好打起官司。案子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对两项社保待遇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
公开案例中,老人被称为李奶奶,侄女被称为阿芳,姓名均为化名。李奶奶生前是广州某针织厂退休职工,户籍与阿芳登记在同一地址。
更关键的是,李奶奶在世时留下书面委托,说明日常起居长期由阿芳照料,并把身后事务和殡葬费用处理交给阿芳。
2024年10月18日李奶奶去世,10月22日火化,殡葬费用由阿芳的儿子通过微信支付。10月31日,阿芳提交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申请遗属待遇。
11月4日,社保经办机构认为阿芳不属于李奶奶近亲属,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阿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这场官司并非广州第一次碰到类似难题。2016年,广州中院审理郑小虹与广州市越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纠纷(为早年同类参考判例)。案件中的郑馥霞早年离婚,没有子女。
2006年1月6日,郑馥霞在广东省公证处立下遗嘱,记载生活长期由严文英照料,并对个人财产作出安排。
2016年4月8日郑馥霞去世后,社保部门将丧葬费和抚恤金共37122元拨入原工作单位账户。郑小虹认为,一家人长期照顾郑馥霞,后事也由家人办理,应取得相关款项。
广州中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二审裁定,依照当时司法实践对遗属范围的理解,维持驳回郑小虹起诉的裁定。
十年过去,处理这类家庭关系的制度更加细化。2026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其中黄某娟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同样涉及侄女长期照料无子女长辈。
黄某松没有子女,配偶和父母均先于黄某松去世。2013年,黄某松与侄女黄某娟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黄某娟负责生活照顾以及身后事务,黄某松将名下房产遗赠给黄某娟。之后,黄某松又订立遗嘱,对遗产处理作出安排。
2016年,居委会确认黄某娟担任监护人。2019年黄某松去世,丧葬事项由黄某娟操办。发生遗产管理争议后,法院根据协议、遗嘱、照料事实和基层组织意见,指定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
黄某娟案与阿芳案放在一起看,区别就清楚了。房屋、存款等个人财产属于遗产,老人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提前安排。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则来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不是老人留下的遗产,因此不能单凭一份遗嘱决定归谁领取。
两项社保待遇之间也要继续区分,丧葬补助着眼于办理后事产生的经济负担,抚恤待遇则有特定保障对象。
阿芳案的一审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社保经办机构随后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没有简单判断阿芳是不是近亲属,而是把两项待遇分别审查。
阿芳与李奶奶同户生活,李奶奶生前有书面委托,阿芳一家又实际办理丧事并支付费用,因此阿芳有权申请丧葬补助金。至于抚恤金,阿芳不属于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社保经办机构重新处理申请。这个结果真正值得注意的地方,是长期照料和实际承担费用能够进入事实审查,但不同性质的钱仍按不同规则办理。亲情付出可以依法得到评价,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条件同样没有被混在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