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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到酒店开间房住了一天,次日中午12点,服务员多次敲门,房间里静悄悄的

上海,一女子到酒店开间房住了一天,次日中午12点,服务员多次敲门,房间里静悄悄的,服务员担心女子出事,报警处理,民警来到后打开房门,眼前的情景吓傻众人,只见电视被砸坏,房间电线直接拿剪刀剪断,床上被褥全部撕碎,马桶也被砸得面目全非,而女子早已不知所踪。事后,调查监控发现,女子把房间砸毁后已在凌晨4点偷偷逃出酒店,通过调查发现,女子的登记信息是真的,但是留下的电话号码是空号。

据报道,8月31号早上七点左右,一女子走进某酒店办理入住。工作人员回忆,这名女子来办手续的时候就很不对劲,全程一句话不说,安安静静,神态行为看着就比较怪异。

当时工作人员也没多想,因为她的身份证登记是真实信息,就正常给她开了房间。

时间一晃就到第二天中午12点,已经临近退房时间。酒店前台按平时的规矩,去敲门联系客人,多次敲门房间里面一点动静都没有。

工作人员心里开始犯嘀咕,但是酒店有规定,客人在房间,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便开门闯进去。拿不准房间里面是什么情况,酒店不敢贸然开门,只能选择报警求助。

等警察赶到现场把门打开,眼前的场面直接把人惊住了。这名女子早就跑了,凌晨四点多就偷偷离开了酒店,房间里面已经被祸害得不成样子。

电视被砸坏,房间电线直接拿剪刀剪断,床上被褥全部撕碎,马桶也遭到砸毁,客房里大大小小不少物件都被破坏。

酒店工作人员说,看现场的痕迹,这名女子很可能是提前就做好准备,自己随身带了剪刀过来搞破坏,不是临时冲动。

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女子虽然开房登记用的身份证是真的,但是她留在酒店的联系手机号居然是空号。事情出了之后,酒店想打电话找她协商赔偿,怎么都联系不上这个人。

酒店清点损毁物品,算下来直接损失大概3000元。钱损失是一方面,酒店更发愁的是,就怕抓不到这个人,她转头跑到另外一家酒店继续开房,接着去祸害别的店家。

现在酒店这边已经把全部证据上交,全力配合警方做调查,等待公安这边进一步处理结果。

真是想不通,好好花钱开一间房,为什么要故意把房间砸烂毁掉。

从法律角度来讲,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这已经不是简单的素质差,属于违法行为。三千元的损失,已经达到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标准。

虽说入住酒店都要实名刷身份证,信息真实,可现实维权还是会遇到麻烦。身份证虽然能锁定这个人,但对方留假号码,事后直接失联。

酒店没办法自己去查个人信息,只能依靠警方找人。事情发生之后,损坏的东西要维修更换,房间没法对外售卖,酒店平白承担损失。

站在酒店这一方考虑,其实酒店真的挺难做的,客人入住期间,工作人员不可能时时刻刻盯着房间。敲门没回应,也不敢随便开门进去,怕引发纠纷,只能等到报警处理。等到警察到场,人早就已经溜走。

所以,遇到入住的时候神情古怪、全程沉默、行为反常的客人,前台可得多留个心眼,多留意房间动态。

同时也提醒所有出门在外的人,不管自己情绪怎么样,都不能去故意毁坏公共或者他人财物。一时发泄痛快,最后是要承担法律责任,赔钱甚至被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个女的自带剪刀,把酒店电视、马桶、被褥、电线故意破坏,造成3000元直接损失,属于故意损毁酒店的公私财物。

虽然金额没达到刑事5000元立案标准,但已经构成治安违法,就算她留空号、凌晨偷偷跑掉,警方找到她之后,依旧可以依据这条对她拘留加罚款,逃跑不会免除治安处罚。

另外,《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女子故意打砸房间,主观上存在过错,酒店因此产生物品维修费、房间无法营业的损失。

女子民事赔偿责任跑不掉,不能人跑了就不用赔钱,酒店靠警方拿到她真实身份信息后,可以起诉要求她赔全部3000元损失。

女子留下空号不影响真实身份证对应的民事追责,哪怕她躲起来,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后续还能强制执行她的财产。

来源:扬子晚报2026年9月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