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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获近千万房产99%份额离婚得50万##律师说法# 本案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

闪婚获近千万房产99%份额离婚得50万律师说法 本案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事实情况完全符合前述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假设情况,判决结果也精准对应了条款赋予的法律效果。但是,本条规定的表述过于复杂。这不是立法技术的选择,而是为了帮助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估计个案的实体正义,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规范性支持。博主发现,最高法院出台的很多司法解释均存在类似的条款,制定这些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以利益衡量、价值判断为基础,创造性的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保证结果的稳定性,实现个案正义。但是,需要说明的是:

1、一方在婚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给另一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进行婚姻登记后,除非另一方有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情形,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的,否则该房产确定的由另一方单独所有,不应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房产仍属于其所有的,应视为行使撤销权,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663条进行审查,前述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第663条的规范功能。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转移登记给另一方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否则推定一方将房产转移登记给另一方构成夫妻共有,法院可依据前述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分割。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房产仍属于其所有的,不视为行使撤销权。

3、婚前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转移登记为双方所有的,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不论登记的比例是多少,双方对该房产均属于共同共有。双方离婚时,法院按前述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分割。

4、据前所述,房产的归属应当依据不同情形给予方是否行使撤销权进行确定,第五条第二款仅仅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直接判定房产仍归属给予方,虽然按时间和错过进行判定比较简单,但却以牺牲其他法律制度的规范功能为代价,顾此失彼。

5、前述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分别依据民法典第152条、第663条确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在此一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