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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流传一则再婚家庭故事:贵州,一名女子离婚之后选择远嫁再婚,婚后五年仅回了两次

网络流传一则再婚家庭故事:贵州,一名女子离婚之后选择远嫁再婚,婚后五年仅回了两次娘家,每次回乡都会遭到现任丈夫指责花销过大。当她想把和前夫所生的儿子接来小住几日时,也受到丈夫的排挤与嫌弃。女子认为,这段二婚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

这场矛盾真正难处理的地方,其实不是几张车票。贵州女子第一次离婚后,儿子随前夫生活。再婚以后,贵州女子离孩子更远,五年里回贵州两次,还想把儿子接来短住。

现任丈夫计较花销,也对孩子表现出不接纳。对贵州女子来说,省钱可以商量,可娘家还能不能回,儿子还能不能见,已经不只是家庭开支的问题。

类似的矛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里出现过。张某与王某2002年结婚,2004年6月13日生下王甲,2007年协议离婚,王甲随父亲王某生活。

2010年9月,王某重新组建家庭,王甲开始和父亲、继母王乙共同生活。到了2011年11月,张某探望王甲时发现孩子身上有伤,随后报警。

鉴定显示王甲身上有十余处伤情,达到轻微伤。11月21日,张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阳谷县人民法院根据孩子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果,支持变更抚养关系,二审也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比贵州女子遇到的情况严重得多,不能拿来直接类比现任丈夫的抱怨和嫌弃,但有一点很清楚。父母离婚不等于亲子关系结束。


按照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有探望权,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不得虐待、歧视。贵州女子把儿子接来住几天,只要符合父母之间关于探望的安排,本身并不反常。现任丈夫真正需要面对的,是怎样和妻子的原有家庭关系相处。

再婚家庭也并非注定过不好。最高法2024年公布的柳某案就是另一种情况。1979年,柳某与再婚的延某登记结婚,延某已有5名未成年子女。

延甲当时已经满16周岁并靠务农生活,另外4名孩子年龄较小,由柳某和延某共同抚养。几十年过去,2023年延某去世,年过七旬的柳某因养老问题与继子女发生争议。

法院逐一审查当年的共同生活情况,认定柳某与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最终判决4人分别每月支付柳某100元生活费。

这件事说明,再婚家庭里真正重要的不是一句二婚难,而是能不能认真处理对方原有的亲属关系。贵州女子最在意儿子,现任丈夫如果一直把孩子视作额外开支,夫妻之间关于家庭责任的分歧就很难消失。

最高法2015年公布的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更接近这种长期积累。彭某某生于1939年11月,李某某生于1957年5月,双方都是再婚,也各有子女。

2008年11月经介绍相识,2009年1月15日在湖南邵阳市双清区登记结婚。婚后,因为李某某与彭某某一方家庭成员相处不融洽,夫妻频繁争吵。

2015年正月初二再次发生矛盾后,两人分居,彭某某随后起诉离婚。双清区人民法院结合双方长期相处状况,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所以,贵州女子现在面对的关键,并不是丈夫说过多少句难听话,也不是五年只回了两次娘家。真正需要判断的,是夫妻还能不能把探亲、孩子、花钱这些具体问题谈妥。

民法典处理离婚诉讼,看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贵州女子是否真的会走到诉讼那一步,公开报道并没有给出后续,而这段婚姻接下来怎么处理,仍取决于双方是否还能解决已经积累多年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