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明明白白写着99%归女方,离婚时法院一句话"不算数",只给50万。看完这个判决,说实话我有点想不通。
房子是男方父母拆迁给的,婚结得急,真正一起过日子也就半年。法院说这是冲动赠与,不能当成分割依据。
可问题是,赠与已经做了产权登记。物权法讲的就是"登记生效",登记了又不认,那登记的公信力在哪?今天能以"婚姻时间短"推翻,明天还能找什么理由?
我理解法院保护家庭财产的善意,但既然选择了赠与,就该承担后果。房产证上的百分比,不该是一张说废就废的纸。
婚内加名确实要三思,但"三思"不该是靠一纸判决来事后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