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这桩案子的结局有点讽刺:骗子进了监狱,117个人血本无归,一个收了骗子261万的女子,一分钱不用退!
8月3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再审裁定被媒体报道后,这桩拖了几年的旧案重新回到公众视野。
故事要从2019年讲起,男子刘某,海口人,对外吹嘘自己手握内部资源,能拿到海口某热门小区的购房名额。
名额稀缺,手快有手慢无。
117个急着上车的刚需购房者信以为真,先后把购房定金打进刘某的账户,总计1355万元。
钱到手之后,刘某并没有去预订房产。
他一头扎进赌球,大肆购买玉石、奢侈品,把骗来的钱挥霍得差不多了。
而这几年,他正和一个叫梁某的女子保持恋爱同居关系。
司法会计鉴定的数字,扎眼得很。
2018年10月到2022年12月,刘某累计向梁某转账261万余元,其中一笔,一次性转了35万元,梁某管它叫“生活费”。
他还拿出部分赃款,给梁某在海口滨江海岸三期买了一套房,光是首付就付了三十多万。
梁某后来回忆,刘某花钱大手大脚得反常,她心里不是没有疑惑,只是没有深究。
刑事案件的笔录里,留着她自己的原话:2020年我就发现他有问题。
发现有问题,不追问,不查证,不分手,四年里照单全收。
她没参与骗局,法院也从未认定她犯罪,但她选择了装睡。
骗局总有败露的一天。
刘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用赃款买的那套房子被处置拍卖,所得按比例退赔给受害者。
可除去这套房子,刘某的钱早就挥霍一空,名下再没有一分可执行的财产。
受害者里的钟某、周某,两人合计只拿回了9万余元退赔款。
剩下的钱,连个影子都找不回来。
钱追不回来,总得有人负责。
他们想到了梁某:刘某没有合法高收入,转给她的261万,每一笔都来自诈骗,她凭什么不还?
于是,钟某、周某以不当得利为由,把梁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一审输了,二审输了,他们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钱明明是从117个人手里骗来的,最后躺在一个女人的账户里,法院为什么不判她退?
海南高院给出的理由,条条都踩在法条上。
第一,资金混同。
被害人的钱和刘某账户里的其他钱早已搅在一起,司法会计鉴定也分不清哪一笔是哪一笔,梁某收到的钱,无法逐笔对应到钟某、周某被骗的购房款。
第二,时间错位。
刘某向梁某转账的时间,早于、也晚于受害人交钱的时间,没有证据能证明,她收的就是这笔赃款。
第三,双向往来。
恋爱期间,梁某自己也给刘某转过63万余元,两人还有大量共同生活消费。
在法庭看来,这笔账属于情侣之间的正常往来。
再说,刑事判决没有认定梁某构成犯罪,也没有判令她退赔。
涉案房产已经拍卖退赔过一轮了。
同一个骗子花出去的钱,买房子的能被拍卖退赔,转给女友的261万,却成了谁都动不了的“正常往来”。
这中间的落差,够讽刺的。
说白了,要认定不当得利,必须证明一件事:你收的那笔钱,就是我丢的那笔钱。
可骗子账户里的钱早就成了一锅粥,谁也指认不出哪一勺是自己的。
举证责任在受害者这一边。他们拿不出“一对一”的证据,这笔账,就只能成为一笔死账。
我不认为这份裁定错了。
谁主张谁举证,证据链不足就不能判,这是法治的底线,法院没有任何越界的地方。
可老实说,这个结局让人心里发堵的地方也在这里:法律一路都是对的,117个人的损失却就此打了水漂。
更让我不舒服的是另一层。
资金混同这四个字,等于给所有想转移赃款的骗子,指了一条明路。
你细品。
以后再有骗子骗到钱,是不是先往“恋爱对象”的账户里转一笔,再给对方买套房,就能把赃款洗成“情侣正常往来”?
到那时,受害者面对的,还是这四个字:举证不能。
法律保护的人没有变,变的只是骗子的手段。
钟某、周某还会不会继续告下去,没人知道。
法院能裁掉一笔转账该不该还,却裁不掉另一笔账:那117个人当初掏出去的,是攒了大半辈子的积蓄,是给孩子备下的房,是留给老人的养老钱。
刘某在监狱里,有刑期可以数。
他们的损失,又能拿什么来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