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大学生乘坐飞机,旁边的一个中年女子换座位来到了女大学生身边,中年女子不停地触碰女大学生,女大学生就提醒她,结果中年女子直接当众辱骂女大学生和同伴,随后情绪激动,起来就动手,她扇女大学生耳光,击打女大学生的头部,踹女大学生的腹部,挠女大学生的脸部,导致女大学生头晕耳鸣,听不清,脸也受伤了,同伴也受伤了。
飞机上,中年女子听到一阵阵的咳嗽声,她看着旁边的乘客,害怕这个乘客有什么毛病,把她给传染上了。
她皱着眉头,跟乘务员说,要调换位置,她已经提前看过了,在女大学生旁边,就有一个空位。
乘务员看到中年女子提出这个要求,并且也看到女大学生旁边确实有一个空位,为了赶紧让这个中年女子静下心来,乘务员就给中年女子调位置了。
女大学生看到这个中年女子,坐到自己的旁边来,也没觉得有何不妥,她的旁边本来就是一个空座位。
她依旧静静地坐着,欣赏窗外天空的云朵,变化万千。
而她不知道,坐在旁边的中年女子,同样是一个变化万千的人。
自从这个中年女子坐到她旁边, 她不知道这个中年女子到底是不是有多动症,反正就一直有触碰她的动作。
在飞机上,女大学生老是被一个陌生人碰撞, 她一直被打扰着,她心里当然不舒服。
她就提醒这个中年女子,希望她老老实实地坐着,不要碰她了。
可这个中年女子被提醒之后,没有注意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打扰到别人了,她反而恼怒成羞,开始大骂女大学生,还骂她的同伴。
女大学生觉得很不可思议,她和同伴都觉得他们是无缘无故地被这个中年女子辱骂了,他们心里当然不舒服。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和中年女子争执了几句。
结果没想到,这个中年女子情绪激动起来了,她站起来就开始动手。
她先是扇了女大学生一耳光,紧接着一个拳头过来,就击打女大学生的头,她还用脚踹女大学生的腹部,最后还不解气,还抓挠她的脸,想要把女大学生的脸抓花了。
中年女子不但殴打女大学生,还殴打女大学生的同伴。
女大学生被殴打之后,情况很严重,她感到头晕耳鸣,好像耳朵里总是有嗡嗡嗡的声音,听不清一些声音了,脸也被抓花了。
遭遇这样的事情,女大学生感到很是愤怒,她不过是坐个飞机而已,她老老实实地坐在自己的位置上,没有招惹谁得罪谁。
反而被这个中年女子不停地打扰,无缘无故地被这个中年女子辱骂殴打。
遭遇这样的事情,她当然要讨个说法。她向航空投诉了机组,安全员现场履职的事项。
她认为自己在座位上被中年女子打扰,辱骂,殴打,是安全员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才导致矛盾一再升级。
但是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确实有发生,但是在发生冲突之后,他们已经进行了制止。
对于女大学生所说的有扇巴掌的具体冲突,他们需要核实,他们表示安全员介入之后,双方已经结束了冲突动作,所以执法记录仪没有记录到冲突的画面。
他们认为工作人员发现之后,已经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置,至于之前发生的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没有全程看见,他们是发现冲突之后马上介入并且制止,他们认为他们的处置措施是得当的。
女大学生依然要求进行补偿,工作人员就表示,凭什么要给她补偿,没有什么要补偿她的,没有这个必要。
这个中年女子殴打女大学生,这本就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女大学生的伤是轻伤以上,那么她的行为就不是违法行为了,而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女子是在飞机上遭遇无故辱骂,随意殴打,航班是有责任的。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女子是在航班上遭遇这些事情,如果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航班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女子受到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大河报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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