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了!” 浙江杭州,一家人通过小区招租和投标流程,租下 52.17 平方米经营用房,签了 5 年合同,前后投入约 6.8 万元,货架、柜台和电器都装好了。可就在开业前,业主以门头难看、出租程序未征得同意为由投诉,物业先拆招牌,随后才组织投票,最终决定解约。网友:该投票时不投,等人家装修完了才投?
刘女士两口子 2024 年在杭州一个人才共有产权房小区买了套房。
今年 4 月初,她看到小区里贴了张经营用房招租广告。
这间房就在小区西大门右侧,位置显眼,人流量还行,刘女士一家就动了开便利店的心思。
实际承租、经营的是刘女士的公公婆婆。
一家人主要是想让两位老人有点事做,顺带挣点生活费。
刘女士拿着招租广告去物业问了问,然后按要求参加了投标这些流程。
走完这一套程序,物业最后确定让刘女士家人承租,也同意他们开便利店。
4 月 18 日,双方正式签了租赁合同。
合同上写着,经营用房 52.17 平方米,租期 5 年,年租金 61099 元,半年一付,另外还要交 10200 元保证金。
签完合同,刘女士一家就开始装修了。
店里陆续装好了货架、柜子和电器,开便利店要用的东西基本都齐了。
门口也挂了块白底黑字的招牌,写着 “心愿便利店”,旁边还有个红色爱心购物车的标志。
到 6 月底,店面全部装修完了,原计划 7 月初就开业。
可就在一家人准备进货、等着开业时,部分业主突然提出反对。
刘女士说,业主觉得物业出租这间经营用房流程不合规,事先没征得大家同意。
还有业主觉得便利店的门头不好看,跟小区环境不搭,影响外立面。
物业负责人面对记者时也承认,业主投诉的原因之一,就是招牌外观不好看。
6 月 24 日,按物管会要求,物业把已经装好的招牌拆了。
可招牌拆了,事儿没完。
过了两天,小区才组织全体业主,投票决定要不要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
投票投了 3 天,最后业主不同意继续履约。
物业按投票结果,决定跟刘女士家人解约。
这一下,一家人好不容易通过招租、投标、签约拿到的经营资格,在店面装完、马上要开业的时候,说没就没了。
到出事那会儿,刘女士一家已经投了六七万。
其中租金、保证金还有交给物业的那些费用,加起来约 3.3 万,装修花了约 3.5 万。
货架和一部分电器或许还能搬走,可柜体、线路这些按这间店尺寸做的装修,很难再利用了。
物业之前提过,让刘女士一家看看附近还有没有别的经营场地,可以考虑换地方。
刘女士看了一圈,觉得旁边的门店位置都不合适。
便利店本来就利润薄,当初就是看中这间房在小区大门边上,一家人才肯投钱装修。
要是换到人少的地方,他们就不想干了。
刘女士说,便利店十有八九开不成了,眼下最要紧的是退款和装修损失怎么算。
她说,店一天没正式开过,之前交的租金、保证金和相关费用,应该全部退回。
至于投进去的约 3.5 万装修费,也希望物业和物管会能坐下来商量。
物业公司随后回应说,同意把租户已经交的租金和相关款项全额退掉,双方签了协议就尽快退款。
可说到装修损失,物业公司表示,合同里已经有相关约定。
合同里写着,如果业委会要求提前解约,或者业主反对要解约,出租方提前 30 天通知承租方就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这次解约属于合同里说的那种情况。
不过公司也说,愿意本着公平合理的态度,继续跟租户和物管会沟通,尽量把租户的合理诉求解决好。
看完这件事,我觉得真正的问题是整个流程怎么全反过来了。
业主觉得,出租经营用房应该提前听听大家的意见,这个要求能理解。
可既然这样,物业就该在贴招租广告、搞投标、签合同之前,先把业主意见和门头标准定下来。
不能前面跟租户说可以开便利店,让人放心签合同、放心装修,等后面业主一反对,才临时补投个票。
刘女士一家没有私自占房,也不是没经过允许就自己装修。
他们是走完了物业安排的招租、投标流程,签了 5 年合同,才开始往里投钱的。
就算合同里有提前解约的条款,也不能不认物业先招租、后投票给租户造成的实际损失。
要是只是嫌门头不好看,完全可以让租户按小区整体风格重新设计。
要是问题出在出租程序上,那就更得解释清楚:物业在业主还没点头的情况下,怎么就允许租户签合同、进场装修了?
现在租金和相关费用能全额退,只是解决了一部分问题。
剩下的 3.5 万装修,哪些能搬走接着用,哪些已经没法回收,物业、物管会和租户该坐下来一项一项算清楚,不能拿一句 “合同里有约定” 就把这事儿说死。
业主有权维护小区环境,可租户也不该替前期程序的混乱背全部的锅。
这件事最该记的教训是:小区的经营用房,能不能租、开什么店、门头做成什么样,都该在招租前一次说清楚。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