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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破坏机关单位内部团结!”四川遂宁,某市直机关干部为了打压同事,竟向纪检监察

“这是破坏机关单位内部团结!”四川遂宁,某市直机关干部为了打压同事,竟向纪检监察机关和人社部门举报同事跑官要官,还逼迫单位领导同意帮其处理问题。同事被多次带走调查,想尽了一切办法证明自己的清白。最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发现,同事并没有举报中所列出的种种违法违纪行为。后经询问,该干部才承认是为了打压同事,故意编造了跑官要官谎言。目前,这名干部已被批评教育,但不少市民认为,处罚太轻。

据悉,2025年3月,某机关单位的干部何某某与同事闹了点矛盾,出于打压对方的目的,何某某想了个办法,他准备了一些举报材料,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称同事存在跑官要官的行为。

同时,同事对单位领导趋炎附势,使得领导已经同意给同事升官了。

然而何某某的投诉一开始是石沉大海,没有收到任何回应,直到何某某多次举报投诉后,相关部门才引起重视,并进行了相应调查。

那段时间,同事整个人都在纳闷中,他不知道谁举报的自己,但也能大概猜到是谁,可没有证据他也不敢当面翻脸。

为了自证清白,同事没少费口舌,精力浪费了不少,工作和家庭都受到了影响。

后经完整调查,纪检监察等部门确认举报内容均为不实信息,同事并不存在跑官要官情况,单位领导也未曾许诺帮忙升官,这完全就是诬告陷害。

之后,何某某被带去接受调查。期间,何某某摆正了态度,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希望组织上能从轻发落。

最终,何某某仅仅被批评教育了一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3项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诬告陷害和正常的信访举报有着本质区别。

正常举报是基于客观事实如实反映问题,但诬告陷害是凭空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意图伤害他人。

本案中,何某某主观上存在打击同事的目的,然后凭空捏造跑官要官的事实,还向多个职能部门多次举报,符合诬告陷害的行为特征。

因此,何某某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其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2条第4项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由此可见,公职人员诬告陷害他人,最轻就应当警告处罚,严重的甚至可以开除。

不过,不管是公职人员,还是党员,只要其行为未被认定为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开除公职或开除党籍的。

但是诬告陷害同事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破坏组织内部团结的行为,光批评教育,很难做到过罚相当。

最后,实名举报本身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但这份权利绝对不能拿来泄私愤。举报一定要拿得出实际线索,不能凭着主观猜想,编故事去毁掉别人的工作和声誉。

同事之间难免会有工作矛盾、意见不合等情况,但是不管心里有多大的隔阂,都不能靠捏造事实去举报,想用这种方式打压对手,最后只会反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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