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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被限时答复,不解释就废标?合理吗? ————笔者ahwwxbh整理

不平衡报价被限时答复,不解释就废标?合理吗?

————笔者ahwwxbh整理

不平衡报价是工程投标领域沿用多年的经典报价策略。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子目单价,既不抬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阶段获取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常见操作手法包括:能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适当抬高单价;预计后续工程量会增加的子目调高报价;招标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增加的,可适度降低单价待澄清后再提价;水利工程计日工不计入总价,可高报单价,以便发包人额外用工时多盈利。

这套策略有利有弊。好处是资金回笼快、结算收益空间大;风险同样明显:报低单价的子目若工程量执行时反增,将造成承包商重大亏损;不平衡报价过多、过于明显,可能被评审认定报价不合理。

核心争议:限时不答复就判无效,合规吗?

近期实务中出现一种做法:评审发现投标人存在不平衡报价,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解释即认定投标文件无效。这一操作引发行业广泛讨论。

关键判断标准在于:招标文件是否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标准、答复程序、否决后果作出明确约定。

如果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不平衡报价作出合理说明,逾期未说明视为放弃澄清权利,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那么按文件执行具备依据。

但如果招标文件未作任何约定,评标委员会仅凭主观判断认定报价不平衡,自行增设限时答复义务,并以未答复为由直接否决投标,程序上缺乏依据,属于随意创设废标条件。

不平衡报价本身不等于违法违规,它是投标人基于市场判断和施工经验的报价策略。评审重点应当甄别是否存在恶意畸高畸低、是否低于成本竞标、是否存在串通报价等实质性违法情形,而非简单以"不平衡"三个字否定投标文件效力。

实务建议

对投标人:

1. 不平衡报价幅度控制在合理区间,避免过于明显被识别;

2.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若有不平衡报价相关条款,提前准备说明材料;

3. 收到澄清通知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不放弃申辩权利。

对评标委员会:

1. 严格依据招标文件条款处置,不得自行增设废标情形;

2. 认定不平衡报价应有量化标准或合理依据,不能仅凭主观感受;

3. 要求投标人澄清时,给予合理答复时间,并完整记录过程。

一句话总结:不平衡报价可用但有度,废标必须有文件依据,不能以限时未答复简单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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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3.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免责声明

本文为招投标行业实务观点分享,仅供同行交流学习,不构成法律及投标指导。具体项目处置以招标文件、现行法律法规及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为准。

评论区

不平衡报价是老套路,但不等于违法!关键看招标文件有没有明确约定。没写就不能随便限时答复、不答复就废标,这是程序底线。投标人也要控制幅度,别太夸张被盯上。同行们,你们遇到过被要求解释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