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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非常有代表性。招标文件未对“管理经验”作出明确定义,这个概念本身我理解是

这个案例非常有代表性。招标文件未对“管理经验”作出明确定义,这个概念本身我理解是比较宽泛概念,每个评委都有自己的评标专业水平和经验,存在不同的解读和理解分歧,这种情形下直接批量否决十几家投标,风险极高。

评审专家拥有自由裁量权,通常我是反馈代理进场解读分歧,不随意放大自由裁量权,更不随意扩大边界认知臆测解读。当文件条款语义模糊、没有统一判定口径时,优先应当反馈代理进场解读,再通过澄清、答疑方式核实留痕,不宜直接在没有招标文件实质性偏差支撑情况下,随意做否决投标处理。

监管部门作出处罚,核心不是否定专家的个人理解,而是以模糊的主观臆测放大裁量权的理解作为废标依据,程序上站不住脚。客观来讲,评委有自己的专业判断,但批量否决众多投标人,依据却是文件没有界定的概念,被罚并不算完全冤枉,也给所有评标人敲响警钟:概念存疑,废标务必慎之又慎。同行们,你们遇到过类似模糊条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