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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就是说,“A像B,所以A该被像B一样对待”。它成立的唯一条件是:A和B在“关

类比就是说,“A像B,所以A该被像B一样对待”。它成立的唯一条件是:A和B在“关键点”上确实一样。关键点对不上,类比就只是强行联想,没有说服力。

国乙的“雷点”基于一个核心前提:玩家花了钱买了“他爱我”的沉浸感,所以乙女腐等于把“我的男人”配给别人,是破坏付费体验。但魔道祖师是小说,不是国乙。读者看小说天生是旁观者视角,没有谁花钱买了“我是魏无羡恋人”这个身份,还是说魔道祖师其实是乙女小说

小说圈的CP之争,本质上就是不同读者的口味差异,跟国乙那种“背叛玩家”根本不沾边。拿完全不同的圈子逻辑来给羡澄定性,这不是论证,是偷换概念。

另外举的两个例子更是无稽之谈。

1.在禁止同人盈利的圈子搞商业企划同人搞盈利真正违反了什么?最核心的是"不正当竞争"。同人作品能受到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借用了原作的角色和影响力。如果拿去进行商业企划,就相当于用别人的名气给自己的东西抬价,抢了本该属于原作者的商业利益。典型的案子就是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江南用了金庸小说里的人物名字写了部校园小说,赚了不少钱,最后被法院判赔188万,理由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另一个雷区是著作权侵权。尤其是用了原作的具体设定、情节甚至直接复制角色形象以盈利为目的售卖周边,那就直接踩到版权红线了。米哈游告"多摩万事屋"的案子就是例子:“一家连锁店收了同人作品贴牌卖周边,被判赔298万,理由就是超出"个人非营利创作"的边界,搞规模化商业经营。”

法律上被认定为"越界"的同人盈利,指的是以企业身份大规模制作、销售同人产品赚大钱,或者像江南那样把同人小说出书赚版税。这是实实在在的商业行为,法院判的也是这个。

而羡澄开屏,是粉丝自发组织参与投稿的活动,没有卖东西、没有收钱、没有公司运作。这顶帽子扣下来真的很冤。

2.用明确未成年角色制作r18g二创还要花钱营销贴大众脸说话要有依据,谁主张谁举证。LOFTER是正规平台,上传作品都有审核的所以请从想象里走出来吧。并且,不能因为魏无羡和江澄从小一起长大就说相关创作都是未成年吧?还有,把公共投放说成是贴大众脸,那这个大众的脸很大了。

将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越界行为捆在一起扣过来,然后说'羡澄就是这类东西'——这不叫类比,叫给不喜欢的群体先定罪再找罪名。"

把极端案例的规矩当尚方宝剑来打大众雷的架,不仅理亏,还很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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