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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争议:仅凭发票,可以作为完整业绩验收证明吗?
评标实务 业绩评审 政府采购 招投标
评标现场经常碰到棘手业绩争议。招标文件约定:服务业绩可提供验收报告、结算报告(需甲方签章),发票亦可作为业绩证明,未对发票附加其他约束条件。

某投标人业绩材料只提交一张发票,但发票金额远低于对应合同金额,开票时间为合同签订仅一个月之后,并非项目竣工收尾阶段开具。评审现场专家直接分成两派:
一派认为应当认可:招标文件没有限制发票金额、开票时间,发票属于文件列明的有效证明材料,应当采信。
另一派不予认可:发票仅能代表阶段性收款,金额、开票时点均无法证实项目已经完整履约、完成验收,不能作为完整业绩。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发票可以作为业绩佐证,但不等于单凭一张发票就能直接认定完整业绩,需要结合项目场景综合研判。发票可以反映业务发生,却不能等同于项目完工验收。

典型案例

某信息化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允许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投标人仅提供部分金额发票,无验收、结算资料。部分专家直接予以认可;另有专家提出异议:合同周期12个月,开票在合同生效次月,只能体现部分收款,不能证明项目全部履约完成。最后评委会启动合议表决,该业绩不予认定。

利弊深度分析

✅允许发票作为业绩材料
简化投标人资料准备,降低中小企业举证门槛;在小额简单服务项目中,发票可以辅助印证业务真实发生。

❌完全单凭发票认定完整业绩
发票仅属于纳税收款凭证,不代表项目完工验收;容易出现只执行部分工作、提前开票充业绩的情况;缺少完工佐证,容易造成业绩造假风险,评审结果留下投诉隐患,后期审计倒查专家存在履职风险。

异常处置评审流程

1、先回归招标文件原文:严格按照文件约定,看是否把发票列为“完整业绩验收证明”,还是仅作为辅助佐证材料。
2、多维度交叉核验:核对发票金额、开票时间、服务内容,与合同工期、付款节点比对;金额差距大、开票明显早于项目完工时间,应当启动澄清。
3、依法启动书面澄清:要求投标人补充说明差异,提供项目完工、验收相关佐证材料,不能主观脑补推定项目已完成。
4、评委会集体合议表决:材料无法证实项目全部履约完成,即便文件写了发票可用,也不能直接认定完整业绩;分歧较大,执行专家单数表决制。
5、风险留痕:评审意见、澄清回复、表决情况全部写入评标报告,做好履职留痕,应对后续投诉审计。

专家总结

发票是纳税收款凭证,不是天然的验收完工报告。
招标文件把发票列为可选材料,不等于一张发票就能直接证明项目全部履约。评审不能机械套用文字,要结合金额、时间、业务逻辑综合判断,既不随意抬高门槛,也不能简单唯发票论,防范业绩注水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为评标实务经验分享,仅供行业学习参考。业绩是否合格,优先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最终判定以评委会合议结果及监管部门裁定为准,不构成评审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