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只有一轮报价,这个说法不完全准确,存在概念误区。根据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磋商阶段是可以多轮技术沟通,允许不止一轮报价,并非只能提交一轮最终报价。
流程逻辑是:多轮磋商→每轮之后供应商可以更新报价,磋商全部结束后,提交唯一的最终报价,以此作为打分依据。
不是全程只允许报一次价,而是磋商结束定格之后,以最终报价为准,不允许现场临时议价。把“磋商结束后只许一次最终报价”理解成全流程只能一轮报价,容易误导实操。既要禁止现场随意砍价议价,也不能否定法定多轮报价流程。你觉得呢?!大师级“砖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