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女性陷入户口悬空困境# 不少农村女性离婚之后遭遇户口难题。结婚时顺利迁入男方家庭户口,离婚之后却陷入婆家留不下、娘家回不去的处境。名下没有房产就难以办理分户,迁入社区集体户又会担忧影响村集体成员资格、土地承包、分红收益。
之前房主任的事件也有些类似。不过换个角度看,一个被家暴三十年、净身出户、背负两个女儿抚养重担的农村女性,在镜头前不可能瞬间变成情绪稳定、表达妥当的人。作为看客,我们其实没有权利轻易去评价她做得多么不好。
对于“净身出户”的农村离婚女性来说,独立分户和享受土地权益为何如此之难?
首先,户口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其次,净身出户不是法律概念。离婚协议当中放弃房屋、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完全等于自动放弃土地承包相关身份权益。除非协议书面明确放弃承包权益,并且向村集体履行法定交回程序,否则婚姻内形成的土地相关身份权益不会因为离婚净身出户直接灭失。
再者,真正重要的是,农村女性离婚后,如何在结束婚姻关系的同时,同步完成户籍身份与财产身份的独立。在现实当中,农村分户普遍要求具备独立合法住所,没有宅基地、房屋的女性,客观上不满足分户硬件条件,法律原则与地方实操之间存在落差。
制度该往哪里改?
第一,把户籍登记和成员资格认定分开。户口迁出不当然剥夺成员资格,村集体不得以此作为唯一理由。
第二,为无宅基地的离婚女性探索分户出路。完善户内非亲属挂靠、特殊情形分户、社区集体户路径,保障其成员身份和土地权利。
第三,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对以离婚为由剥夺妇女权益的表决结果,打通司法和检察监督的救济渠道。
离婚不是终点,是另一场生存战的起点。每一种处境都应当被看见,也要允许不那么完美的房主任们有必要的成长过程。#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