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网友说的是行业内很现实的理解:生产厂家本就会提前做型式试验,本就应当提交既往有效盐雾检测报告,不需要投标期间从头做500小时试验。
但问题的关键点恰恰落在招标文件文字表述漏洞上。文件没有写明“可接受既往型式试验报告”,没有把这个口径写进招标条款。站在供应商的解读角度,招标文件没有放宽,就只能理解为本项目投标阶段要拿出本次试验报告。
财政投诉裁决,评判的是招标文件文本本身是否存在实操障碍,不是评判采购人真实使用需求合不合理。采购人本意没问题,沿海医院家具确实需要抗盐雾抗消毒;但是文本没写清楚允许旧报告,就形成客观上的门槛,监管据此认定缺陷,程序上可以站住脚。
这个案例也给所有做招标文件的同行敲警钟:高于国标的特殊检测指标,一定要同步写清楚报告是否接受既往型式报告,避免合理需求,变成投诉重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