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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想到,闹得沸沸扬扬的LV侵权案,最后竟突然迎来意想不到的大反转!   谁也没

谁能想到,闹得沸沸扬扬的LV侵权案,最后竟突然迎来意想不到的大反转!
 
谁也没想到,争议满满的LV“四叶花”侵权案,真正让舆论发生反转的,并不是茉莉奶白已经在二审翻盘,而是随着更多旧判例和相关案件被翻出来,人们发现一个关键事实,注册商标可以受到保护,但四瓣花、宝相花、柿蒂纹这些传统文化母题,并不会因此自动变成某一家公司的私人财产。
 
先把案情说清楚,2026年6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茉莉奶白在门店、杯体和经营场景中使用的四叶花图形侵害LV旗下7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
 
但这份一审判决目前并没有生效,茉莉奶白已经明确提出上诉,所以网上所谓“二审已经推翻千万判赔”的说法截至现在并不准确,我认为讨论这件事首先要守住这个事实边界,否则本来是在讨论知识产权,最后却变成拿另一个谣言反驳前一个争议。
 
真正有意思的是,2009年广东高院其实就审过一起非常相似的LV四瓣花案件,当时时间廊钟表销售带有四瓣花装饰的手表,LV起诉侵权,一审支持LV,二审却撤销原判并驳回LV全部诉讼请求,这个案件后来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那起案件的裁判思路非常值得今天重新看,广东高院认为涉案花形在手表上主要属于装饰性使用,与LV请求保护的商标整体并不相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单独四花瓣图形已经在中国手表市场形成足以让消费者直接联想到LV的稳定识别力,因此不能把所有类似花纹都纳入独占范围。
 
我认为这就把知识产权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说透了,商标法保护的是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特定商业标识,而不是把一个古老的几何母题或者传统纹样连根拔起划进私人领地,企业可以保护自己加工、组合和长期使用形成的独创表达,却不能宣布今后谁画四瓣花都必须先经过自己同意。
 
这次茉莉奶白案之所以引起这么大争议,也是因为不少研究者指出,LV经典老花中的部分四瓣结构,与中国传统柿蒂纹、宝相花等纹样在视觉母题上存在渊源,而这些纹样早已跨越上千年存在于建筑、器物、织物和艺术作品中,本身属于公共文化资源。
 
但这里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传统纹样属于公共资源,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喊一句自己灵感来自老祖宗,就可以原封不动模仿一个已经具有强烈市场识别度的现代商标,因为公共元素经过新的线条、比例、组合、排列和长期商业使用以后,完全可能产生新的显著性,这部分创新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事实上,最高检官网转载的报道已经把这个边界讲得很清楚,LV早在1986年就在中国注册包含相关花卉图形的组合商标,一审法院认为其涉案标识不是简单使用公有领域几何图案,而是经过设计形成特定表达并随着长期使用获得辨识度,这也是为什么茉莉奶白一审会败诉。
 
所以在我看来,真正的问题根本不是宝相花到底属于中国还是属于LV,因为答案本来就不是二选一,传统宝相花、柿蒂纹当然属于全社会共享的文化资源,而LV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具体商业标识,也可以依法取得商标权,两者完全可以同时成立。
 
更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茉莉奶白案发酵后,LV又因为另一枚四瓣花图形商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产生行政诉讼,国知局此前没有支持LV要求宣告对方商标无效的请求,认为两款图形存在差异,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LV因此把国知局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这恰恰说明,商标权从来不是拿到注册证以后就获得无限半径,每一个案件仍然要具体判断图形到底有多像、使用方式是不是商标性使用、消费者会不会误认为存在商业关联,以及权利人要求保护的究竟是自己的独创部分,还是本就属于公共领域的基础元素。
 
我特别赞同一个观点,面对传统文化元素,未来真正应该加强的不是简单阻止外国企业注册,而是建立更加完整的中国传统纹样数据库,把宝相花、柿蒂纹、回纹、卷草纹等历史来源、演变路径和实物证据系统整理出来,让企业设计时能够检索,让商标审查时能够比对,让法院裁判时有更扎实的文化证据。
 
因为一旦我们的传统纹样自己都没有系统整理,等别人完成现代设计、注册和全球推广以后,再靠网友临时从古画、文物里翻图对比,永远会处于被动状态,我认为真正保护传统文化,不是每次发生官司以后才喊一句这是老祖宗留下的,而是提前把属于公共文化的那部分清清楚楚记录下来。
 
说到底,LV可以保护自己的Monogram,可以阻止别人故意攀附已经形成的品牌识别,但它不能因此拥有全世界所有四瓣花,茉莉奶白也不能因为传统中国早有宝相花,就天然免除商标近似审查,我认为这场争议真正留下的价值,就是让所有企业都明白一个边界,传统文化可以共同使用,真正值得垄断保护的只能是你自己创造出来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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