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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评标专家的视角来看,这个案例确实很有讨论价值。 招标文件写明需要500小

站在评标专家的视角来看,这个案例确实很有讨论价值。

招标文件写明需要500小时盐雾实验报告,但招标公告到投标截止,整个周期仅492小时。就算供应商拿到文件立刻启动检测,时间上也完不成完整的500小时第三方试验,客观上无法在投标时提交符合时长的成品检测报告。

采购人出发点可以理解,医院频繁消杀,沿海环境盐雾侵蚀强,提高盐雾指标是为匹配实际使用场景,并非主观恶意排斥供应商。但问题出在招标文件表述不够严谨:文件没有写明可以接受既往第三方有效检测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只简单要求提供500小时盐雾实验报告。

从投诉裁决逻辑来讲,评审看重的是投标阶段能不能实质性响应。如果没有说明允许使用过往已完成的检测报告,供应商只能理解为投标前必须完成本次500小时试验,而招标周期本身不足以完成该项试验,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门槛障碍,财政据此认定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招标文件实质性缺陷,裁决重新招标,程序上是站得住脚的。

客观来讲,采购人的使用需求合理,但是编制文件时缺少配套说明,把合理的使用需求,变成了实操无法落地的硬性投标条件。这也给我们行业一个提醒:高于国标的特殊指标,要同步写清楚报告的来源要求,是接受既往型式检测,还是允许后期履约阶段补做试验,避免好心设置参数,结果造成项目流标重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