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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窦淑霞法官枉法裁判此案回避期间出具裁定书并且扭曲事实 控告人姓名:孙丽娜 被控告人:窦淑霞法官 被控告人:张丽娇书记员 工作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工作电话:0311-87937101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孙丽娜是华强电子通讯城二楼220号的产权业主。2018年11月份被华强方(“石家庄华强广 ​

举报窦淑霞法官枉法裁判此案回避期间出具裁定书并且扭曲事实

控告人姓名:孙丽娜

被控告人:窦淑霞法官被控告人:张丽娇书记员工作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电话:0311-87937101

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孙丽娜是华强电子通讯城二楼220号的产权业主。2018年11月份被华强方(“石家庄华强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部门工作人员以欺诈诱导方式签署《商铺租赁合同》租期从2018年12月1日到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1日之后《商铺租赁合同》已经过期。承租人连庆民在2022年12月末左右转租商铺给苏沛康使用并拉黑申请人(原告)孙丽娜.导致申请人的华强电子通讯城220号商铺至今被苏沛康占用。孙丽娜作为(2025)冀01民终4155号案件申请人,因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靳建军法官在2025年8月18日出具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不服,申请人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申请人的再审请求。2026年1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受案材料写明办案法官:窦淑霞,书记员:张丽娇。 在2026年4月27日下午3点左右开始的听证是窦淑霞法官和张丽娇书记员给组织的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大量证据材料没有给听证,没有记录在听证笔录中。在听证笔录中,窦淑霞法官和张丽娇书记员给申请人孙丽娜做了一份没有头没有尾的听证笔录。 申请人孙丽娜是2026(冀)民申446号案件原告(华强电子通讯城二楼220号产权业主)申请人孙丽娜不认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6)冀民申 446 号的合法性。事实理由:2026年5月28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上法院方领导已经通过申请人孙丽娜的申请事项为“窦淑霞法官和张丽娇书记员回避2026冀民申446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人孙丽娜是6月25日下午5点左右收到电子版裁定书,6月29日下午4点32分签收纸质版裁定书。裁定书上面有窦淑霞法官和张丽娇书记员签名,此裁定书不合法。申请人孙丽娜再次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从新审查此案出具公平、合法、有效的判决书,谢谢。《再审申请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发室已经签收《快件中国邮政EMS号:1202701475402 (22页)1202701904502(7页)1202701900502(15页)》。2026年7月15日申请人孙丽娜给黄明耀院长邮寄的《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申请书9页》EMS号1202701434302、2026年7月16日申请人孙丽娜给黄明耀院长邮寄《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申请书50页》EMS号1204083676313请办案法官足页码查收,如果缺少页码请给申请人孙丽娜打电话.请办理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官如果有不理解的证据材料请给申请人孙丽娜打电话13784020610 2026年4月27日下午听证中申请人孙丽娜核实电脑上的听证笔录时看到笔录的“申请人宣读再审申请书写着“略””申请人孙丽娜向书记员张丽骄提出要宣读下再审申请书,书记员张丽娇竟然把这句话给删除了。1.申请人在电脑上核实笔录时看到窦淑霞法官问申请人孙丽娜被告连庆民打款的金额时,看到法官有说错的金额,和漏说的金额。申请人孙丽娜向书记员张丽骄申请“请书记员把打款记录补录完整吧?书记员没同意没有补充完整。”申请人孙丽娜在电脑上核实听证笔录的过程中提出不下三次要求补录完整被告打款金额,张丽娇书记员都没有补录。2.在申请人核实电脑上的听证笔录时候张丽娇书记员已经打印笔录了,这时法官早已经离开了审判室。审判室内只有申请人和张丽娇书记员,书记员还撕掉了几张打印出来的材料,申请人孙丽娜看到书记员撕掉纸张就问了一句“您撕掉的是什么啊?”张丽娇书记员就发火了。训了申请人孙丽娜,之后申请人就停止了电脑上听证笔录的核实。这时候张丽娇书记员就说了几句软话。申请人就继续核实电脑上的听证笔录了。3.在申请人核实完听证笔录签字要结束时张丽骄书记员又递给申请人孙丽娜有7/8页笔录,申请人在惯性的状态下就签字了。在签完字要核实内容时候笔录被张丽骄书记员都拿在手里面了,她来到了门口要关闭第四审判室内的灯。申请人孙丽娜申请要核实最后几张签字笔录内容,拍下全部笔录照片,张丽骄书记员没有同意。她拿着笔录让申请人看页码,说有14页。之后就严厉的请申请人离开审判室,她把灯关闭了。4.2026年4月27日下午的听证当中张丽娇书记员明确告诉窦淑霞法官“连庆民在电话中说他已经把孙丽娜的商铺转租了”。窦淑霞法官知道了商铺转租事实。但在此案裁定书中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出具判决结果。申请人6月29日下午4点32分签收纸质版裁定书。裁定书上面有窦淑霞法官和张丽娇书记员签名,此裁定书不合法.申请人孙丽娜提交大量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没有质证。裁定书上多出参与案件的3个人,申请人没有见过王振健审判员也没有见过闫峰审判员,只见过梁然法官助理,在2026年6月16日上午申请人来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见窦淑霞法官,窦淑霞法官让梁然法官助理和张丽娇书记员接待的申请人。申请人孙丽娜给梁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看了大量的申请人在2012年初购买商铺时华强方给申请人出具的原始材料,还有银行给办理商铺贷款的手续、申请人的个人征信上面的商铺贷款记录和每月申请人还贷款的记录等大量原始材料。申请人还叙述了案件的过程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书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与“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内被告栏目内的三方被告:连庆民、华强房地产方、苏沛康、相互对应的。申请人孙丽娜提出案件立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合理,是不以事实为依据。申请人请求窦淑霞法官在出具判决书时给注明是《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因为商铺的购买价款是房屋的三至五倍,出租行业的商铺的租赁价格也是房屋的三至五倍左右。请最领导核实,当时门是开着的有最少两个人在门外旁听。2026年1月初邮寄给申请人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26冀民申446号案件的材料上面只有法官窦淑霞、书记员张丽娇。法院工作人员没有打电话和纸质版通知征求申请人孙丽娜方要增加审判员和法官助理的意见,不合法。裁定书中法官事实认定错误八项之多。窦淑霞法官和书记员明明已经了解案情并且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大量证据材料 (中国邮政EMS快件号是1202701953502(2026年2月25日邮寄)在2026年4月27日下午3点开始的听证前张丽娇书记员和申请人核实法官收到此项证据材料73页(邮寄)+8页(申请人2026年1月份送到河北省高级人们你非要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的)纸质版、光盘1张U盘1个内容是电子版证据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介绍音频。听证前申请人给窦淑霞法官39页证据材料,但窦淑霞法官对证据材料没有在听证中听证。法官和书记遗漏大量证据材料导致出具错误的裁定书,请领导核实。 听证笔录中有一句话是窦淑霞法院问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更改过诉讼请求?”申请人孙丽娜方的正确答案是:“是的”。下面是一审判决书内容:

此案一审2024(冀)0105民初6584号案件《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段落中记录“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一、合同无效,被告立即搬离华强电子通讯城2楼220号铺位,铺位恢复原状,安装灯箱、电表、隔断、地板等设施;二、被告补交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之间的少交的租金及2023年11月30日至被告搬离之日的租金按照每年3.5万元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及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连庆民承担。”窦淑霞法官的回答非常复杂,并且书记员没有记录在听证笔录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冀民申446号。裁定书内容窦淑霞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出具判决结果。在4月27日的听证中申请人孙丽娜曾经问法官:“您看了(申请人)我给您提交的证据材料了吗?”窦淑霞法官的回答是:“我现在不是在看吗?”法官听证的第一句话是:“我不用介绍我自己了吧?”我没有回答。接着她说她是窦淑霞法官,她没有穿法官服装.还迟到了有25分钟左右。在2026年7月初申请人孙丽娜来到诉讼服务中心有一个工作人员说窦淑霞法官是一个老法官五十多岁,但申请人孙丽娜在4月27日下午的听证中见到的是一个四十多岁的一个低马尾辫的法官,申请人孙丽娜不知道见到的是不是真正的窦淑霞法官。请办案法官核实.还当事人公道。 综上所述:窦淑霞法官和张丽娇书记员在回避期间出具违背事实真相的错误判决结果.存在枉法裁判和不以事实为依据出具裁定书。申请人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领导对窦淑霞法官和张丽娇书记员依法调查,还当事人公道.并请求对(2026)冀民申446号案件重新审理,出具公平、合法、有效的判决书。

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申请人:孙丽娜2026.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