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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给公职人员丢脸!”陕西定边,一名13岁少年在回家途中,毫无征兆遭到两名成年男

“真给公职人员丢脸!”陕西定边,一名13岁少年在回家途中,毫无征兆遭到两名成年男子的殴打,致耳鸣、颅脑闭合性脑颅损伤。少年报警后才得知,这两名男子一个是警察,一个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虽然事后这两名男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处罚,但他们至今未道歉,也未赔偿。而少年因为此事,都不敢去上学。

据悉,此事发生在2026年4月25日晚上,一名刚满13岁的初中生小李,正在和同学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可就在即将走到自家小区门口时,小李却遭到陌生男子的殴打。

根据警方调查记录显示,这名殴打小李的男子,是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刘某,当晚他喝醉酒后,看到几名少年在外行走,可谁知道他突然走上前,从背后踹了小李一脚,把小李给踢懵了。

突然被人踹了一脚,小李和同学立即上前质问对方要做什么,结果刘某又伸手拍了拍小李的后颈处,然后大步直接离开了现场。

小李觉得十分委屈,就一直跟在刘某身后,同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求助。

刘某往前没走多远,就遇到了朋友郭某,郭某的身份是当地公安机关的一位民警。二人碰面后,郭某发现小李等人一直跟着刘某,于是上前以势压人,与小李的同学发生了口角。

当时小李还保持着通话状态,正在与110接线员沟通现场情况。郭某听到小李在报警,于是立即表示自己就是民警,让小李把电话拿出来,自己和接线员沟通。

在小李摇头拒绝后,郭某直接给了小李一个耳光。

事后小李回忆称,这刘某和郭某当时身上都有酒气,自己挨完那一巴掌后,脑袋晕乎乎的。

警方介入后,让小李到医院先做检查,检查结果令人十分担心。小李被确诊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同时伴随耳鸣症状,后来在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

然而此事发生后,小李连夜路都不敢走,害怕去学校上晚自习,心理负担很重,很长一段时间没办法正常到校上课。

5月28日,警方作出了通报,认定郭某和刘某二人无故殴打小李,已经构成行政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2款第2项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7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终,郭某、刘某二人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然而这份处理结果并未让小李和他的父母满意,小李的父母称,自从出事之后,郭某和刘某始终没有向小李正式道歉,医药费、相关损失也没有赔付到位。

更重要的是,郭某和刘某之所以殴打小李,他们均称就是看小李晚回家,所以想管一下。

目前,小李的父母只希望对方能给出正式道歉,承担对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协商谈不拢,将会走司法诉讼程序。

对于小李父母打算继续追究刘某和郭某的法律责任,我们表示大力支持。虽然维权之路会比较麻烦,但如果让这两名公职人员继续嚣张下去,谁都无法忍受。

打了人被处罚了,还不道歉、不赔偿,真把自己的公职人员身份当免责令牌了?

身为公职人员,要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刘某作为公职人员,在醉酒后无缘无故在公共场合,殴打未成年的小李,这是何等恶劣的行为。

警方没有给刘某顶格处罚,其实是很难让人理解的。刘某事后都没有道歉,也没有赔偿,凭什么按照最低档进行处罚?

至于郭某,他是一名公安民警,却忘记了自己的身份与职责,对一名未成年少年下此重手,而且还是在小李报警时,殴打了小李,阻止其报警。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也应该顶格处罚才对。

其次,既然郭某和刘某均不道歉,也不赔偿,那说明他们心理还不服气。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第1项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我们认为,应当对郭某和刘某分别予以降级或撤职处理。

同时,小李的父母有权依法向郭某和刘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甚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这件事的影响极为恶劣,如果有关部门无法做好相应的惩戒措施,很可能会让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我们希望看到这两名公职人员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并公开向小李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

您对此案如何看待?欢迎留言交流。

信源: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