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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悲惨了!浙江杭州,女子开车探亲途中,车上有年迈的父母,还有2个女儿,小女儿仅6

太悲惨了!浙江杭州,女子开车探亲途中,车上有年迈的父母,还有2个女儿,小女儿仅6个月,所以她一路开车很稳。谁知,一场探亲归途,变成永别!山路巨石轰然坠落,6个月女婴不幸遇难,坐在副驾驶位的67岁父亲身上多处重伤,颅内、脊髓都受损伤,还有血气胸,历经抢救勉强保住性命,车辆也已被砸的没了模样。这场意外死伤的严重,让女子痛苦崩溃,她找到公路方、山体方索赔191万。而两方互推责任、争议较大两次开庭未宣判!女子:多少钱也还不了她幸福的家了!女儿再也回不来了!

去年7月10日中午,于女士开车去探亲,车上坐着自己的父母,还有两个女儿,小女儿才6个月大。

全家人开开心心去走亲戚,谁也想不到一段普通不过的路程,会变成一辈子都抹不掉的噩梦。

车辆正常行驶在山间公路,周围都是山林,一切看着都平平常常。

就在这个时候,在淳安县附近的路边山体上一块巨石毫无征兆地脱落,顺着山坡直直滚落下来。

这块石头体积不小,长宽高接近半米到八十多厘米,重重砸向车辆副驾一侧,车身瞬间被砸得严重变形。

灾难就在一瞬间发生。让车里所有人猝不及防,仅6个月的小女儿,遭受到猛烈撞击,当场不幸遇难。

坐在副驾的67岁老父亲也没能躲过,身上多处重伤,颅内、脊髓都受损伤,还有血气胸,历经抢救勉强保住性命,却落下终身后遗症,往后生活都离不开专人照顾。

好好一趟探亲出行,转瞬之间天人永隔。

失去可爱的小女儿,于女士陷入巨大的悲痛和绝望中,巨大的打击压得她喘不过气。

一家人承受丧子之痛,还要兼顾老人的治疗,前前后后各项开销花出去十万元左右,夫妻俩精神备受打击。

于女士精神恍惚,一想起这件事就忍不住落泪。

于女士及家人事后找相关部门协商赔偿。

谁知路管理方认为石头是山体滚落,责任归山体管理单位。

山体所属的乡镇、村集体又表示事故发生在公路路面,该由道路部门负责,各方来回踢皮球,始终拿不出一个可行的处理方案,协商彻底谈崩 。

他们各方互相推脱,道路管理部门觉得问题出在山体,该由属地乡镇村里负责;乡镇和村集体又认为事故发生在公路上,理应由交通部门处理。

来回拉扯,始终没有人给出实质性解决方案,协商彻底陷入僵局。

于女士崩溃了:我一死一伤,车也被砸成废铁,我们的痛苦谁能体会?你们都没责任,难道我有责任?我开车经过活该倒霉?

她求助无门,气愤地一纸诉状将交通运输局、当地镇政府以及村集体全部起诉到法院,一共提出191万余元的赔偿诉求。

家属拿出当地村民联名材料,证明这条山路以前就有石头掉落的情况,相关部门明明知晓隐患,却没做好防护排查。

《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6条: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人损害,由行为人担责;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及公路边坡的管护,对临山公路落石风险负有巡查、防护、警示义务。

镇政府、村集体对辖区山体地质隐患负有排查、上报的属地管理义务。

受害人家属已提交村民联名证明,证实该路段以前就出现过山石掉落,属于已知风险点位。

交通运输局作为公路管理人,乡镇、村集体作为山体属地管理人,需要自行举证证明,已完成隐患排查、山体加固、设置警示标识等全部管护义务。

拿不出完整证据,就要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是发生山体落石,就直接归为天灾免责。不可抗力需要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

路段过往就有落石记录,风险本就可以预见,管理单位不能简单拿自然灾害当作免责挡箭牌 。

于女士正常驾驶机动车,不存在超速、违规驾驶等过错,受害人一方不存在过错,不会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家属起诉主张191万余元,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伤者医疗费、护理费、车辆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

案件已开过两次庭审,几家被告在法庭上对责任归属各说各的,互相争辩,至今还没拿到法院的最终判决书。

这件事在网上传开之后,不少网友十分唏嘘。

有人说,自然落石有不可预测的一面,但明知路段存在落石前科,管理方就该做好护坡、警示,不能出事之后就互相甩锅。

悲剧已经酿成,幼小的生命再也回不来。所有人都期待法院能够给出公正的判决,给受害家庭一个交代。

信源:长江云新闻 202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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