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搬了新家,本来还挺开心的,结果,没过多久郁闷不已,原因是楼上的邻居三番五次往楼下扔垃圾,烟头、塑料袋,发泡胶、小水泥块,更离谱的还有使用过的避孕套。男子无奈求助物业,物业表示找不到人,只能简单地给其打扫一下……
据悉,今年五月,沈先生买的精装房正式交付。
住上心心念念的新房,沈先生起初是特别开心。
哪曾想没有几天沈先生就郁闷不已!
原来,沈先生的房子在2楼中间户,整栋楼一共21层,1楼是架空层,而整栋楼唯独沈先生的房子卧室南侧、阳台西侧多出一块专属小平台。
而自从沈先生入住后,从楼上掉落到这个专属平台上的垃圾就没有断过。
塑料袋、槟榔渣、烟头是常态,甚至还有发泡胶、小水泥块这类建筑垃圾,而更让沈先生难以接受的是,还有使用过的避孕套。
沈先生无奈将这一情况反馈给了小区物业,结果物业每次都说查不到具体是哪家哪户丢的垃圾,最终只是帮忙简单清理一下垃圾了事。
而这个专属平台没有任何通行通道,每次清理,都只能翻越阳台栏杆勉强操作,而如今物业又表示要阳台统一封窗,而一旦阳台装了玻璃,以后也就只能从沈先生家卧室的窗户翻过去打扫卫生。
沈先生难以接受,便与物业商讨解决办法。
物业给了沈先生一个解决办法,表示物业后续会采购一个四五米的梯子,从一楼架空层攀爬上去清理平台垃圾。
沈先生担心发生意外,想着在阳台西侧的固定玻璃位置,开设一扇向内开启的小门,这样一来,既不破坏小区建筑外立面,不影响楼栋整体美观,也安全,后续自己就可以随时清理平台垃圾,也不用次次麻烦物业,而因物业始终不同意,也没有按照自身所说的方案实施,沈先生无奈向记者求助。
记者随后向沈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核实情况,物业表示,确实存在沈先生所说的高空抛物的情况,此前就已经通过逐层通知业主、在业主群发布提醒等方式提醒其他物业不要高空抛物,后续物业还计划在电梯、小区公告栏张贴醒目提示,劝导大家。
而对于沈先生提出的开个小门的建议,物业坚决表示不行,同时表示已经在购买梯子,后期会安排工作人员爬窗清理沈先生专属平台上的垃圾。
其实,没有高层丢垃圾的事情,也就没有后续的清理问题。
要想彻底解决沈先生的问题,关键还是制止高层丢垃圾的事情。
而即便物业加强宣传恐怕也难以制止这种行为,必须找到责任人并让责任人付出相应的代价,才有可能制止这种行为。
从高层往下丢垃圾的行为,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高空抛物行为。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还应当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刑法》第291条之2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只要是高空抛物,无论是行为严重与否,都可以报警,让民警帮忙寻找责任人。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沈先生与其与物业纠缠不清,不如直接报警处理。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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