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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凭证在手,缺员工明细却资格被否!政府采购两投诉全部驳回案例剖析 笔者a

社保缴费凭证在手,缺员工明细却资格被否!政府采购两投诉全部驳回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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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营商环境政策,提出社保相关材料不再作为资格审查硬性门槛,仅可设置为加分项。但这起询价投诉判例提醒从业者:并非所有项目都可以弱化社保资格,采购文件已明确约定的,供应商必须完整响应,有缴费凭证,缺少单位员工社保明细,依旧会资格审查不通过,两项投诉被财政全部驳回。

某县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询价采购项目,一家科技公司提交社保缴费税收缴款凭证,却只附上一名职工个人社保权益单,未提交对应月份单位员工社保明细清单,被询价小组判定为无效响应。企业随即发起两项投诉:一是评审应当给予澄清补正机会,评审程序违规;二是要求社保明细属于不合理资格条件,变相限制潜在供应商。

县财政局核查后将两项投诉全部驳回。依据财政部74号令第十六条,询价的澄清范围仅限含义不明、表述冲突、文字计算错误;资质材料实质性缺失,不属于可澄清补正的范畴。个人社保权益单只能证明单人参保情况,单位员工社保明细才能反映企业整体用工履约能力,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本项目虽属于货物采购,但履约包含车辆核验、代办上牌、售后对接,客观需要在岗人员提供配套服务。采购文件设置社保明细要求,目的是甄别空壳供应商、防范中标转包风险,同时规则作出宽松安排:仅需任意一个月社保记录,人员较多只需提供明细前3页,不强制授权代表社保,不设置人员数量门槛,统一适用于全部投标人,不构成歧视条款。

实务重点:营商环境政策倡导社保不作为资格门槛、优先作为加分项,属于导向性政策,不等于可以无视招标文件明确条款。一旦采购文件已经将社保明细列为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能拿地方简化政策当作投标材料缺项的挡箭牌。

案例利弊简析

✅合规做法:严格对标采购文件完整提交社保全套资料,区分单位社保明细与个人参保记录,杜绝实质性缺漏。
❌常见误区:认为有缴费凭证即满足要求,寄希望评审澄清补齐资质;混淆营商环境导向政策与项目招标文件刚性要求,最终导致响应无效。

异常处置指引

1. 供应商:逐条核对资格条款,分清单位社保明细、个人参保记录,不能以部分材料替代完整要求;
2.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社保条件优先考虑设置为评分加分项;确需作为资格条件,必须匹配项目履约需求,统一适用于全部投标人,不得设置人员规模门槛;
3. 评审专家:把握边界,资质实质性缺失不可澄清,澄清仅适用于语义、文字、计算类问题。

参考文献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4]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免责声明

本文为政府采购投诉案例实务剖析,仅供行业学习交流。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差异,具体评审操作以现行法规、项目采购文件及属地财政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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