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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真的太恶心了!明知餐馆有眼镜蛇可食用,自己也点了单,自己也吃了,三天后反手

这种人真的太恶心了!明知餐馆有眼镜蛇可食用,自己也点了单,自己也吃了,三天后反手把餐馆举报,称餐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餐馆违法行为。事情的结果有点“意外”,餐馆被罚款是意料之中的,而举报者本人因“明知故犯”也主动点餐吃了眼镜蛇,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人也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实生活中,这种“恶心”的人屡见不鲜,给孩子报补习班、都学完了,反手把老师给举报了。看似好像都是“合法合规”的受害者,其实心底十分阴暗龌龊,某种意义上比“违法者”还要恶劣很多。法律严禁的事项,是非常清晰明确的禁止某种行为,但是法律无法分辨“人性”,在我们的教育体系里,从小就被教育“举报”这种行为——当然老师鼓励的是对“不好”、“违规”事情的举报,因为老师无法辨别很多事情、无法时时刻刻看管学生,所以得要依靠学生的“举报”来“发现真相”。但是学生们从小其实就体会到了举报的“甜头”,这恰恰是最危险的。很多人长大之后慢慢明白了这种“举报”不仅仅可以让自己讨厌、不喜欢的人陷入困境,甚至通过举报还可以让自己得利——一旦这种举报行为带有明显的“功利”性质,那么举报本身也变成了一种几乎反人性的恶劣行为!如果是堂堂正正的举报,对违法现象、行为进行举报,即使举报完自己也不会有什么获利,这其实才是真正意义上公民应有的职责、义务——你遇到知道一些有可能的“不好”、甚至“违法”行为而不举报,这并不一定是你的过错,当然你故意隐瞒、甚至包庇违法犯罪行为另当别论;但是当一个人的“举报”行为带有故意让对方陷入困境、让自己获利的动机时,这种举报行为其实已经失去了“初心”,变成了一种私欲,这不是正义,这是一种人性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