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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败诉凤凰周刊# 公众人物不是活该挨骂,而是权利义务对等。公众人物享受流量、知名度带来的巨大收益,就要对基于事实、出于公共利益的批评、质疑,乃至尖锐评论,要承担更高容忍度。但容忍义务也是有明确边界的,不等于就可以造谣、网暴、人身侮辱等。 媒体评论说: 张兰属于商业+网络公众人物,她 ​

#张兰败诉凤凰周刊# 公众人物不是活该挨骂,而是权利义务对等。公众人物享受流量、知名度带来的巨大收益,就要对基于事实、出于公共利益的批评、质疑,乃至尖锐评论,要承担更高容忍度。但容忍义务也是有明确边界的,不等于就可以造谣、网暴、人身侮辱等。媒体评论说: 张兰属于商业+网络公众人物,她本人在直播间主动把家庭私事、纠纷对外公开,用来获取流量带货,相当于把原本属于私人的信息带入公共舆论场,法律上叫隐私自我击穿。《民法典》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即便对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未尽核实义务、使用侮辱言辞的除外。司法裁判原则上所有人人格权平等,公众人物同样享有名誉权、隐私权;只是法官裁判时,会考虑身份、影响力、公共利益做权衡,对公众人物的保护标准做适度调整。容忍什么?只容忍"有事实基础的批评质疑"。就是基于公开事实的质疑、批评、观点吐槽,哪怕说话很难听、评价很负面,只要不编造假话,即使当事人听着不舒服,一般不算侵权。也就是说, 已经自己主动公开的事、职业行为、公开网络言行等,容忍义务高。就像张兰案,自己直播间讲家事博流量,别人据此复盘评论,就要接受。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流量红利,就要接受公众审视。尖锐批评≠网暴,但无依据的人身攻击,无论骂普通人还是名人,法律都不保护。你在网上主动放出的信息,后续被他人引用、评论,你就要承担更高的容忍度,不要自己主动爆料博取热度,事后又拿隐私权起诉别人。但普通人没有这份"容忍义务"。别人对你稍有不实抹黑、不当评价你都可以维权,维权门槛更低,法律对你人格权保护标准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