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管理制度与技术体系过去三四十年来,西方企业自身一直在不断突破传统的管理制度与组织形式。从强调员工自主性的人性化管理,到扁平化组织,从弱化传统层级,到跨部门协作,许多曾经被写入管理学教科书的组织原则,本身就在不断被企业实践重新定义。从20世纪90年代的皮克斯,到21世纪初的Facebook、苹果,再到今天伴随AI浪潮出现的新型科技企业,企业的组织方式早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教科书所描述的标准范式。许多具有突破性的企业,恰恰是在不断重新定义既有的组织边界、管理流程和协作方式。因此,企业组织结构从来都不是一套一经确定、便可以长期适用的标准答案。组织结构本质上是服务于企业目标的工具,它需要随着产品形态、技术条件、商业模式以及创新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尤其对于突破性创新而言,企业有时甚至需要主动打破原有的组织惯性。真正重要的并不是企业究竟采用层级制、扁平制,还是其他某一种组织架构,而是这种组织结构能否有效服务于当下的产品、技术和创新目标。换句话说,没有一种企业组织结构能够一劳永逸。组织结构服务于创新,而创新又会反过来推动组织结构不断演化。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技术体系,尤其是信息技术体系中的软件。软件并不只是中性的工具。一个成熟的软件系统,往往会把权限划分、审批流程、岗位职责、数据边界以及协作关系编码进系统之中。换言之,软件不仅是在记录一个组织如何运行,有时也在规定一个组织应该如何运行。而这些被写入软件的权限体系和业务流程,又往往来自软件设计者所熟悉的企业制度、行业规范和组织结构。因此,软件标准实际上可能携带着特定的组织假设。问题就在这里:一个软件在某种企业制度和组织环境中非常有效,并不意味着它能够原封不动地适用于所有国家、行业和社会组织。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企业文化、权责关系、岗位划分乃至人与人的协作方式都可能存在差异。如果软件本身已经把某种组织模式固化在系统之中,那么另一种组织要适应它,就可能不得不反过来改变自己的工作方式。最终出现的结果甚至可能是:不是软件适应组织,而是组织被迫适应软件。因此,我们既不应该盲目迷信某一种西方管理制度,也不应该盲目迷信由这种制度环境发展出来的技术体系。真正需要关注的,是这些制度和技术背后的组织假设,以及它们是否适合我们自己的现实需求。当然,这里还需要区分公共领域的公权力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权。公共权力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其运行涉及整个社会的权利保障、程序正义、责任追究以及权力制衡。因此,即使技术能够提高公共治理的效率,也不能简单地把原有的政治和法律程序完全交给软件自动执行。特别是在选举、司法等涉及重大公共权力的问题上,如果把关键决策机制过度技术化,就必须面对系统透明度、可验证性、责任归属以及技术人员权力等新的问题。技术可以改变治理工具,却并不意味着技术本身能够替代制度。企业内部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主要来源于产权和契约关系,企业主或董事会在法律框架内拥有组织和管理企业的权力。因此,企业可以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建立更加集中、明确甚至高度自动化的管理体系,而不必简单照搬公共权力领域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将部分企业管理流程固化到软件中,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员工的控制越来越强。恰恰相反,在一些场景下,明确的权限、标准化的流程和自动化的执行,反而能够减少人为干预,降低“看关系办事”“因人而异”等非制度因素对工作的影响。所以,崇尚西方的科学体系和管理制度,并不意味着什么东西都要照搬照抄,人家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别人穿皮鞋走桥上;我们下河摸石头过河,就得穿凉鞋。
